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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严肃追究厦蓉高速和溪路段“3.22”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责任

2013-12-02 15:23   来源:省安监局  责任编辑:康金山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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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责任追究意见

(一)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别必波,肇事驾驶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李华建,江西省鹰潭市顺驰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江西省安监局依法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3、黄恒芳,肇事车辆实际拥有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张东伟,福州畅顺汽车修理厂负责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追究党纪、政纪事故责任人员

1、邱榕养,龙岩高速公路交警支队支队长、党委书记,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岳 萍,龙岩高速公路交警支队政委、党委副书记,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陈金钟,龙岩高速公路交警支队一大队大队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陈 京,漳州高速交警支队二大队一中队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吕木根,漳州高速公路交警支队二大队二中队副主任科员,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陈玉荣,龙岩高速公路管理分公司征费部主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7、黄晓园,龙岩高速公路管理分公司征管所副所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8、刘锦元,漳州高速管理分公司副总经理,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9、陈永平,福建省高速公路公司养护处处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施彩艳,龙岩高速公路分公司收费站收费员,依照职工奖惩有关规定处理;

11、黄东南,福建省三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依照职工奖惩有关规定处理;

12、王伟,遵义汽车运输公司事故客车副驾驶员,依法予以解聘。

13、李正权,遵义汽车运输公司事故客车接驳驾驶员,依法予以解聘。

(三)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徐永利,遵义汽车运输公司肇事驾驶员,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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