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开始向市民和社会各界征求意见,2月18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 昨日,本报报道了社会保障性住房暂停申请,待政策调整之后再启动。新的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涉及哪些方面的调整?今日,本报特为您梳理其中较受关注的几大亮点。 厦门晚报讯 文/记者 王绍亮 修改亮点A “可租可售” 改为“只租不售” 原《条例》规定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可租可售”调整为“只租不售”,删除原法规中与出售相关的内容。 修订思路? 按原《条例》规定,社会保障性住房包括租赁和购买两类,并划分了廉租住房、保障性租赁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商品房等品种。由于品种繁多,对应申请条件、程序各不相同,造成老百姓理解困难甚至产生争议。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导向,结合近年来厦门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实际,对原《条例》规定进行调整,以更好地发挥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民生保障功能。 已经递交申请处于轮候状态的家庭、已经出售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相关部门已着手制定相应过渡方案、对策和措施并报市政府研究。 修改亮点B 保障对象是中低收入家庭 将保障对象范围明确为中低收入家庭,具体家庭收入(资产)标准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 修订思路?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将公共租赁房的保障对象界定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为与国家相关政策衔接,并与厦门目前保障对象已涵盖到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情况相一致,《修订草案》进行了调整。 由于企事业单位人才、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政策已调整,不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作为保障对象之一的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的,适用本条例,但鉴于其申请条件与分配程序具有一定特殊性,《修订草案》改为申请条件与分配程序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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