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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保障性住房或将只租不售 社区不再发放轮候登记号

2014-02-14 21:55  记者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蓝晓梅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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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开始向市民和社会各界征求意见,2月18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

昨日,本报报道了社会保障性住房暂停申请,待政策调整之后再启动。新的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涉及哪些方面的调整?今日,本报特为您梳理其中较受关注的几大亮点。

厦门晚报讯 文/记者 王绍亮

修改亮点A

“可租可售” 改为“只租不售”

原《条例》规定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可租可售”调整为“只租不售”,删除原法规中与出售相关的内容。

修订思路?

按原《条例》规定,社会保障性住房包括租赁和购买两类,并划分了廉租住房、保障性租赁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商品房等品种。由于品种繁多,对应申请条件、程序各不相同,造成老百姓理解困难甚至产生争议。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导向,结合近年来厦门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实际,对原《条例》规定进行调整,以更好地发挥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民生保障功能。

已经递交申请处于轮候状态的家庭、已经出售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相关部门已着手制定相应过渡方案、对策和措施并报市政府研究。

修改亮点B

保障对象是中低收入家庭

将保障对象范围明确为中低收入家庭,具体家庭收入(资产)标准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

修订思路?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将公共租赁房的保障对象界定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为与国家相关政策衔接,并与厦门目前保障对象已涵盖到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情况相一致,《修订草案》进行了调整。

由于企事业单位人才、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政策已调整,不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作为保障对象之一的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的,适用本条例,但鉴于其申请条件与分配程序具有一定特殊性,《修订草案》改为申请条件与分配程序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修改亮点C

社区不再发放轮候登记号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审核结果通过报纸、网站公示十五日,最终确认社会保障性住房轮候资格。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修订思路?

原《条例》制定时参考香港的做法,确立了轮候登记制度,其最大的优点是便于操作。实施近五年来,厦门的轮候制度无论在政策或操作层面已趋于完善,充分体现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分配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让老百姓造成误解,以为只要有轮候登记号,就是符合资格的而且政府必须分配给保障性住房。

为消除老百姓对轮候制度和厦门保障性住房政策的理解偏差,缓解社会矛盾,《修订草案》删除由社区居委会“发放轮候登记号”的规定。同时,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协助核查机制、赋予申请人对审核结果申请复核的权利。

修改亮点D

租赁不能转为购买

按公共租赁房只租不售的原则,《修订草案》删除原《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租转购的内容。

修订思路?

出租和销售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保障对象是不同的。

目前,厦门的保障性住房就申请量而言,租赁的需求远大于购买的需求,建设的进度又远满足不了申请的需求,用于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很大一部分是用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

如果允许保障性住房由租赁转为购买,势必加剧保障性住房本已尖锐的供需矛盾,无法实现对低保家庭的应保尽保。

修改亮点E

建立信用档案制度

新增的第四十七条规定:“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信用档案。申请家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对其中按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取消轮候资格或者收回房屋,以及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且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修订思路?

为鼓励诚实信用,促使申请家庭自觉守法,结合当前全社会普遍开展的诚信体系建设,《修订草案》新增了信用档案制度。

链接

提出意见可寄信也可发邮件

管理条例全文刊登在厦门人大网站(www.xmrd.gov.cn)上,市民提意见有寄信和发送电子邮件两种方式。

寄信:可将意见寄至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行政中心西楼市人大城建环资委(邮政编码:361012),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邮件:zouwenyi@xmr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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