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假口罩、过期食品?处罚!福建曝光第三批疫情防控期间典型违法案例
2020-02-05 18:05:52 来源:福建新闻联播 责任编辑:蔡秀明 蔡秀明 |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福建省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加强对疫情防护用品价格和质量的监管,严格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迅速查处了一批制售假冒伪劣防护用品和借疫情防控之机扰乱市场秩序的各类违法案件。 截至2020年2月4日 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共查处违法案件377起,其中:质量违法案件69起、价格违法案件261起、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8起、虚假宣传案件3起、广告违法案件6起、其他案件30起。涉案物品主要是口罩、温度计、药品、酒精、食品等。 现将疫情防控期间查处的第三批 典型违法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希望广大经营者能够 引以为戒、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产品价格 和质量管理等法律法规 切实承担社会责任 案例一 郑某某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案。 1月30日,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微信舆情线索,锁定当事人郑某某无营业执照、无医疗器械备案证,通过手机号码注册了微信号,以微信朋友圈及微信群的线上交易方式销售多种伪劣口罩。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朋友圈以快递方式销售的口罩属于假冒伪劣产品,且根据已经查实的口罩数量多(4万多只),金额巨大。 由于当事人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肺炎疫情期间销售假冒伪劣防护品,且该防护品面料稀薄,做工粗糙,不具有防护功能,不符合医用医疗器材标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及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医疗器材罪。目前,长乐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正密切配合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例二 福建永惠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福州第六十六分店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1月28日,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线索,对福建永惠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福州第六十六分店在疫情防控期间定点销售一次性医用口罩时涉嫌截留口罩等防控物资,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通过政府调配获得了5000个医用口罩防控物资,并作为口罩定点销售药店将该批口罩向公众实名登记销售。 1月27日至28日,当事人在定点销售期间实名登记销售3700个口罩,其员工利用职务便利截留1300个口罩不通过店内柜台向消费者实名销售,并向前来店内购买口罩的消费者宣传了虚假的口罩销售情况,导致众多消费者来店内买不到口罩,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1月31日,鼓楼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二、处以违法所得十倍的罚款50000元。 案例三 译春祥(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冒口罩案。 2月2日上午,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接集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电话通报举报线索,反映有消费者在网上下单购买N95口罩,收到的却是无任何产品标识的普通口罩,涉嫌虚假宣传及销售假冒产品,发货地址为同安西柯洪塘头黄金工业园7号楼4楼。 同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案情,立即与集美区市场监管局、当地公安部门协同对该案进行查办。执法人员、公安民警于当日11点40分左右赶到上述地点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印有“FACE MASK”字样的无任何中文标识的普通口罩,共13箱,19160只,货值28万。经初步调查,该仓库为厦门伟赢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设置在同安的物流仓库,仓库库存产品为该司客户寄存产品。上述口罩货主为译春祥(厦门)科技有限公司。 案发现场,公安部门控制了上述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带回进一步调查询问,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先行对上述涉嫌三无口罩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目前该案由市场监管与公安部门联手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四 在疫情防控期间,漳州市市场监管局加大对肉品销售市场执法检查力度。 1月31日,芗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芗城区泽尤超市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超市肉类柜台销售的鸡肉冻品超过保质期,数量共16.5公斤,其中2包标注“冰鲜琵琶腿”的鸡腿(每包5公斤),生产日期分别是2019年12月18日和2019年12月24日,另外还有1包已拆包销售的鸡腿剩余1.5公斤,生产日期是2019年12月24日;1包标注“冰鲜凤爪”的鸡爪(5公斤),生产日期是2019年12月31日。 经现场初步核实,上述商品均已超过保质期(上述商品保质期均为7天,检查当日是2020年1月31日)。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立案调查,并将根据调查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2月2日,梅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信息对三明市梅列区群火文具批发城涉嫌销售“三无”口罩、抬高价格销售普通一次性口罩的行为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1月30日开始在店内以9.99元/个购进500个N90口罩,以20元/个销售,该批次口罩无厂名厂址合格证;以1.39元/个购进1500个普通一次性口罩,以0.99元/个购进了该款口罩1000个,以5元/个销售,该批次口罩无厂名厂址合格证。 执法人员现场要求经营者提供购买该种口罩的购买凭证,现场经营者只提供了淘宝购货记录。销售该口罩未明码标价。执法人员对现场查获的2972个“三无”口罩及用于销售口罩的台账采取扣押强制措施。梅列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三无”口罩及价格违法行为已立案调查,并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 廖丽莉涉嫌销售假冒伪劣的一次性使用口罩案。 2020年2月1日,三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线索进行调查。经查,廖丽莉分别于2020年1月24日和26日以进货价0.75元-0.85元/个从微商韩某处购入17800个标示“飘安”品牌“一次性使用口罩",标注生产日期为2020年2月6日,并对外以0.9—1.5元/个价格销售给漳平、福清、宁化3个消费者及沙县某药房。 沙县某药房怀疑该口罩有问题找廖某退货2200个,这2200个口罩被执行人员当场查扣。经初步核查,廖某共购进17800个,销售15800个,销售货值金额18900元。经核对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郑重声明,该公司未生产过标称为“一次性使用口罩”的产品。目前,三明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立案调查,并将根据调查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 胡某某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移送公安机关案。 1月30日晚8点,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线索后立即开展调查,锁定当事人胡某某(28岁,海南昌江县人)通过微信销售假冒伪劣口罩且违法金额较大的违法事实。1月31日下午6点,联合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治安大队对胡某某位于秀屿区笏石镇住所套房内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涉嫌商标侵权的“飘安”口罩2300个。 目前,胡某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八 武平县市场监管局查获不合格口罩案。 1月31日,有群众举报称其在龙岩市武平县平川街道沿河东路152-11号益民堂药店购买的口罩生产日期为2020年2月6日。接举报后,武平县市场监管局随即依法对该药店进行核查,发现该药店经营的河南“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上标称的生产批号为20200205、生产日期为2020年2月6日,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该药店1月30日从浙江温州钟长林业务员处,以2.17元/个购进上述口罩12000个,到货后以3元/个的价格已销售4600个给预订的消费者,销售金额13800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口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武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药店召回已销售的口罩,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本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例九 贝拉小厨(张荣辉)在微信朋友圈售卖“三无”口罩案。 1月27日,松溪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件,举报人反映:在市场口罩资源紧张的情况下,贝拉小厨有上万个口罩在微信朋友圈售卖,市场价3元、5元的东西卖到125元,且无正规进货渠道。 当日,松溪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对松溪县松源街道工农东路工农村5号的贝拉小厨(经营者:张荣辉)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包装上无任何标识的一次性无纺布口罩83包(50只/包)。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进货凭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有效资质材料,遂依法对上述一次性无纺布口罩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张荣辉2020年1月25日通过电话向浦城人张某订购一次性口罩,向张某转账支付1.2万元,购得300包一次性无纺布口罩,进价平均40元/包,于1月25日下午开始通过微信以50元/包的价格进行预售,后以75元/包的价格进行销售。1月26日,当事人先再次向张某转账2万元用以预定一次性无纺布口罩,后又向张某转账支付7万元,购得一次性无纺布口罩1060包,费用共计9万元,进价平均85元/包,于1月26日下午至1月27日上午通过微信以125元/包的价格进行预售、销售,此后以100元/包的价格进行销售。 当事人经营“三无”口罩、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松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1月31日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按法定程序办理中。 案例十 1月23日,宁德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东侨大队根据举报对福建省康好医药有限公司宁德天安经典店进行检查,发现福建省康好医药有限公司宁德天安经典店从2020年1月22日开始在其销售振德医疗器械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029798规格17cm*18cm)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过程中,强行向消费者搭售华润圣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170816 1.2g*20片)维生素C咀嚼片,其中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进价8.5元/件(10个/件包装),销售价18.5元/件,维生素C咀嚼片,进价3.5元/瓶,销售价18.8元/瓶,至案发共完成口罩交易21单,其中有搭售交易15单(口罩26件获利260元;维生素C咀嚼片26瓶,获利397.8元),销售金额为969.8元,获利657.8元。 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构成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东侨大队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整改,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人民币2642.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 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稽查支队接投诉举报后到平潭亿金方医药有限公司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疫情发生以后以100%的差价销售一款“绿舰”牌防尘口罩,案值达360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涉嫌构成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目前已立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坚决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消费安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来源:国家卫健委官网、新华社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