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保障大国善治的法律重器
2020-06-13 10:36:39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陈玮 |
【解码民法典】 作者:陈晶莹(全国人大代表,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 民法典是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不断形成、进步、发展的民事法律制度成果荟萃。通过全面总结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民法典将分散在各单行法中的民法规范系统集成,形成一部体例科学、内容协调、规范合理,具有时代特征、中国特色的法典,更好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涵。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同频共振,从国家治理主体、治理路径、治理模式和治理的现代化等多维度,诠释和践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法治化,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础。 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为民事主体参与国家治理提供法律保障 国家治理现代化,人格平等是关键。民法典的编纂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弘扬人的主体地位,“平等”与“保护”贯穿法典始终。在体例上将人身关系置于财产关系之前,体现了“先人后物”的立法精神。法典单列了人格权编,广泛确认公民享有的各项人格权。在此基础上,民法典明确“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人格权编则明确界定隐私以及侵犯隐私权的不法行为,规定个人信息收集、处理的基本原则以及国家机关对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等,构成了规范国家权力、保护人民权利、促进社会发展的基本法律依据,为民事主体参与国家治理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自愿平等的契约制度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科学的国家治理路径 英国法学家梅因曾说:所有社会进步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不断养成,人们在社会交往中更推崇相互协商、达成共识、共同践行的契约精神,更加渴望规则治理。民法典以法律的形式将这种契约精神固定下来,不但通过对民事主体的规定规范了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违约救济等规定确立了交易的基本法律形式,而且还在总则编确立了“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绿色”等六项民法基本原则,突出强调公序良俗原则和绿色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供了基本遵循,也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很好的治理路径。 多元协同的规制模式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基本遵循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作为现代化变革在上层建筑领域的体现,深刻反映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某些普遍性规律。其中,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必然呼应多元协同的治理模式。由政府、市场、社会协同的开放型治理结构需要健全的法治体系来界定多元主体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角色功能,以及各自的行为边界,明晰多元主体互动的刚性规则,以形成国家治理合力。民法典在这方面的贡献和作用是显性的:就公权力和私权利的边界作出清晰的划分,两者互不干扰,更易实现平衡;适应时代需求,完善多元侵权主体下的网络侵权责任;明确和完善单位在防范性骚扰上的法定责任以及高空抛物各义务主体的责任,充分体现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的理念。 与时俱进的时代特征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奠定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适应时代变化,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民法典充分适应时代发展需要,回应社会现实需求。一是单列人格权编,突出保护人民的生命权、名誉权、隐私权等重要权利,不仅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次重大创新,更蕴含着对人权的充分尊重和保护;二是针对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发展带来的侵害个人信息现象,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则,还首次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保护范围;三是适应新时代契约订立的特点,明确了电子合同的订立规则,其中在借款合同一章首次就高利放贷作了禁止性规定,对于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四是加大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医学和科研活动的管制力度,并设置了伦理道德红线。由此观之,我国民法制度体系充分体现了国家治理智慧,依靠制度创新和有效的制度安排,有助于形成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内生动力。 《光明日报》( 2020年06月13日 07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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