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福建频道首页> 省政府新闻发布会> 答记者问 > 正文

“营改增”试点工作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www.fjsen.com 2012-10-31 11:38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记者:个人将出租车挂靠到出租车公司,原先在地税部门是采取按车辆核定征税的办法,营改增后国税机关会否改变征收办法?征收税额会否增加?

省国税局副局长、省“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陈滨: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出租车公司为纳税人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以出租车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同时由出租车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个人将出租车挂靠到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公司仅收取挂靠出租车管理费,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营改增后仍然以个人为纳税人,仍然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核定定额在2013年6月30日前维持不变。

记者:营改增后,地税部门还要做好哪些后续工作?

省地税局副局长施维雄:我省地税部门承担着组织地方税收收入、发挥税收调控职能作用的重要职责。营改增并不是将所有营改增税源户全部移交国税部门管理,只是将属于营改增范围的营业税税源移给国税部门征收增值税。营改增试点实施后,多种经营企业既有营改增业务,也有营业税应税行为,营业税仍归属地税部门管理,营业税收入仍是地方税收的主要税源。原有营业税税源户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地税部门管征,营业税附征税费及其它地方税种继续由地税部门管征。

营改增试点实施后,全省地税系统还要跟踪检查营改增实施后的实际情况,继续做好移交税源户信息数据复核工作,做好发票等相关涉税事项的衔接,配合落实营改增试点财政扶持政策,着力维护稳定和谐环境,切实将营改增试点转化成结构性减税的重大措施,成为利国利民的一件好事。

  • 责任编辑:林诚悦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无法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