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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环保工作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实录

www.fjsen.com 2013-06-04 18:20  李琰之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记者:近两年来我省的环境总体质量有了比较明显的改善,但仍有监测到一些水质、空气不是特别良好的状况。对于监测到的水质、空气质量不达标的状况,环保部门将采取哪些具体措施进行改善?

许碧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该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计划,按要求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因此,对于水质、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地方,组织制定并实施环境质量改善措施的法定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

环保部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之一,依法承担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责无旁贷要认真履行职责,重点要做好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及时向政府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监测不达标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弄清楚不达标的原因、污染来源,提请当地政府组织包括环保部门在内的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治方案,按照环保法律法规对各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规定和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的规定,明确各相关部门的整治任务、完成期限、责任措施等,及早开展整治。

二是,环保部门依照整治方案明确的分工,认真落实部门负责的整治工作任务;同时,加强跟踪监测,及时分析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检验整治工作成效,并根据政府的部署,牵头组织对整治工作进展进行调度分析,加强通报、预警、评估、考核,推动各级各有关部门把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三是,履行环保部门法定监管职能,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检查、监测、监管、监控,严肃查处违法排污行为。

四是,依法严格新建项目源头控制,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并依照相关规定暂停审批加重环境污染的新建项目。

五是,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必要时提请政府责令排污单位限产限排或者停产停排。

六是,一旦发现污染严重,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等情况,及时提请政府启动环境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保障公共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

具体工作中还有许多具体措施。

  • 责任编辑:黄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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