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实录
2016-04-21 17:11:03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唐丽萍 我来说两句 |
东南网4月21日讯(本网记者 郑晓丹)21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以下是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实录。 记者:价格总水平的变动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之一,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将采取哪些措施保持价格总水平处于合理区间,为价格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福建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处长潘国洪:加强价格总水平调控,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处于合理区间,不仅仅是一项经济管理的任务,而且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十二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们出台了一系列稳价控价政策措施,有效抑制物价过快上涨,我省CPI同比涨幅从2011年的5.3%下降到2012年的2.4%,此后几年都是处在1.7%至2.5%区间,价格运行总体平稳。目前我省价格总水平呈现温和上涨态势,今年1-3月我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CPI)平均比上年同期上涨2.1%。 将采取几项基本措施:一是发挥各级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价格与财政、投资、产业、进出口、物资储备等政策手段的协调配合,形成政策合力。二是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继续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政策,扶持副食品生产、流通环节建设,落实和完善生猪价格调控预案,推广蔬菜、生猪目标价格保险,规范平价商店运行管理,确保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供应。三是健全价格监测体系。及时将放开后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纳入监测范围,形成比较完善的价格监测预警体系,提升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能力。四是进一步发挥价格部门信息资源优势,推进民生价格发布工作,提升价格监测信息公共服务水平,正确引导市场预期。五是兜住民生底线。落实和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发放价格补贴,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记者:根据价格机制改革的要求,在放开价格的同时,要同步加强价格监管,有哪些新的思路和措施? 福建省物价局副局长赖文达: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工作中心是维护良好的价格秩序,保障市场价格机制健康运行。近年来,我省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不断加大价格执法力度,创新价格监管方式,保持对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2014年以来,全省共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1025件,实施经济制裁约1.67亿元,有效遏制了价格违法现象,规范了企业和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实施意见》制定了到2020年,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监管制度和反垄断执法体系基本建立的改革目标,部署了加强价格监管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提出了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强化反垄断执法、完善价格社会监督体系等具体措施。有目标有任务有措施,十分系统,很有针对性、时效性。我们在贯彻落实中,将着重抓好以下5个方面工作:一是针对价格监管中查出的问题,加强规律性研究,探索制定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的价格行为规则和监管办法,重点规范竞争不充分、信息不对称、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领域的市场价格行为。在促进相关政策完善的同时,让经营者有据可循,力求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做到“查办一起案件,规范一个行业”。二是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集中整治与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教育、涉农、旅游、商品零售等领域的突出问题。完善事前预警防范和快速反应机制,有效预防、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三是研究检查和处罚之外的监管方式,探索加强价格信用监管。通过构建经营者价格信用档案,开展价格诚信创建活动,推行价格信用奖惩制度,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四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价格监督员的作用,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面,提升价格监管效果。五是密切关注市场竞争动态,加强反垄断执法,加大查处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确保市场能够公平地开展价格竞争,推动资源有效配置。 记者:当前社会都非常关注电力、天然气、水等资源产品价格改革,这方面我省下一步改革的方向是什么? 福建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处长潘国洪:电力、天然气价格改革的总体思路是“管住中间、放开两头”,即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合理制定管网输配价格,择机放开非居民用电、用气价格,促进市场多元化竞争,稳妥处理和逐步减少交叉补贴,还原能源商品属性。 在电价改革方面,近几年来我省不断取得新的成效。按照降成本的要求,2015年以来两次降低工商业电价,年可减轻企业电费负担34亿元。简化电价分类,基本缩并规范为居民、农业、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4大类。推进城乡各类用电同价,实现了全省农业、居民用电同价,居民用电全面实行阶梯电价;全省地区间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价差不断缩小,价区不断减少。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单独核定电网输配电价,逐步放开上网和销售电价。电网企业不再以上网和销售电价的价差作为主要的收入来源,而是以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确保电网企业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收益水平,提高电网企业的供电保障能力。用户增加了用电选择权,可以选择向电网企业或售、配电公司买电,电价由双方协商确定或通过电力市场确定。无议价能力的用户(如居民等)或重要的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单位,可以按照政府制定的价格由电网企业保障供电,即电网企业必须提供供电兜底服务。 在天然气价格改革方面,目前福州、莆田、厦门、泉州、漳州五个管道天然气联网的城市已实行居民阶梯气价制度,同时我们将站线公司门站气价与购气成本实行联动管理,将站线公司供城市非居民用气价格由原来的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较好的疏导了价格矛盾,也使天然气价格能够更好的反映和适应市场的变化。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2016年通过管道供气的城市全面推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根据国家天然气西气东输入闽情况,合理制定省内短途天然气管道运输和城市燃气配气价格。力争在2017年底放开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促进省内天然气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对水价改革要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为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采取多管齐下的方式,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继续推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目前全省23个设市城市已全面实行了居民阶梯水价,根据国家要求,2016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二是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合理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适当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可以进一步保障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目前,全省除个别地方外已全面开征了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都在每吨0.8元以上。今年的改革目标是在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三是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的行业或单位实行高额累进加价政策,通过进一步提高供水价格,促进淘汰落后产能和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五是结合用水权制度改革进程,健全水权益交易价格管理,规范交易服务收费行为,促进运用市场手段引导企业节约用水、减少水污染。同时,还要继续落实水资源费政策,稳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促进水资源保护和节约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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