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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纠纷如何解? 听听法官来支招

2019-11-22 15:38:11 作者:林扬阳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仁青卓玛   我来说两句

“双十一”刚过,相信很多人陆续都收到了网购的快递包裹。然而,在这个“微”时代,人们通过网站、微信等进行的商事交易活动也日趋频繁,各种网购纠纷也随之不断出现。那么,网购遇纠纷该怎样维权?让法官来为您支招——

日本鱼竿原为中国商标

消费者起诉获三倍赔偿

小张在某网上买了4根鱼竿,标明产地为日本,并支付了货款5591.7元。当他收到货时却发现,产品上无中文厂名、厂址。后他进一步得知,该鱼竿品牌为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并非日本品牌。

经沟通,小张向购买渔具的某渔具店退回鱼竿,并支付了运费41元,渔具店接收退货后,向小张退回了货款5591.7元。因不满处理结果,小张向惠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渔具店赔偿自己的损失3倍赔偿,即16775.1元,并支付退货费用41元,合计16816.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通过网络向某渔具店购买鱼竿,双方之间建立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某渔具店对涉讼鱼竿的产地描述系虚假宣传,构成欺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提供商品具有欺诈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依照《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判决某渔具店应赔偿小张损失16775.1元,并支付小张退货邮寄费用41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经营者或生产者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法官提醒:

一、网购不满意,注意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

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但以下四种情况,不能享受该权利:一是消费者定作的商品;二是鲜活易腐的商品;三是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等数字化商品;四是交付的报纸、期刊。

二、网购遇假货,积极行使“假一赔三”“假一赔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庄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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