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内物品损耗 租户要不要赔偿
2020-04-20 16:47:57 来源: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20日讯 以租养贷,是多数家庭处理房产的一种方法。租房人员复杂,难免产生纠纷,近日,平潭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租赁期虽已结束,但因屋内物品的损耗,双方起了争执。那么,出租房内物品损耗,能否作为拒绝退租理由? 2011年8月11日,陈云明(化名)与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某公司向陈云明租赁坐落于平潭县龙凤东路的一处房屋(下称案涉房屋),租赁期为5年,自2013年6月29日起算。 双方同时约定,某公司应在合同租赁期限满后的7日内返还房屋,未经陈云明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某公司除按约定支付日租金外,还应按日租金10%向陈云明支付违约金。 2018年,租赁期限到了,某公司退租。此时来收房的陈云明却不同意,这是怎么回事? 原来,陈云明发现自己的房子地板砖破损、浴室淋浴管和地漏生锈、色灯未统一、五金破损等问题,她很生气,不同意退租,双方僵持不下。陈云明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说法: 赔偿要求无依据 诉讼请求被驳回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某公司称,房东陈云明所说的问题,并不影响案涉房屋的正常使用。自己退租后,已经把房子还给了房东,并没有再住进去过。 承办法官经审理认为,案涉租赁合同到期后,陈云明以房屋存在地板砖破损、浴室淋浴管和地漏生锈、色灯未统一、五金破损等问题拒绝收房,但上述问题为房屋正常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自然损耗。 法官说,在长达5年的租赁期间造成地板一定程度磨损、金属设施生锈破损等属于正常现象,并不影响正常使用,某公司依法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加上租赁合同到期后,某公司没有再使用过房子,案涉房屋事实上已返还给陈云明。因此,对于陈云明诉请某公司将案涉房屋恢复原状后返还,并支付合同期满后至房屋返还之日的租金、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课堂: 房屋使用过程中,房屋或屋内物品的损失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正常使用的损耗,二是非正常的人为损坏。 对这些情况,法律是有相应规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3、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承租人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自然损耗,在长达5年的租赁期间造成地板一定程度磨损、一些金属设施生锈等应属于正常现象,并不影响正常使用,依法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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