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授权转载微信文章 侵权方被判删文并赔偿
2020-04-27 09:55:35 来源: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
微信公众号上的一篇文章,在未经作者授权的情况下,其他微信公众号对其转载传播,著作权方起诉索赔,侵权公司被判删文赔偿。 刘某笔名“牛油果”,2019年1月15日在其微信公众号“牛油果的生活观”发表文章《“女儿,哭穷的男人不能嫁!”妈妈提醒单身女儿的一番话,令人深思》。2019年3月15日,刘某出具版权声明书,将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权利全部转让给北京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承诺同意其自主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受让人有权以自己名义对转让前后互联网中侵犯该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且有权获得赔偿或补偿。 2019年4月9日,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将上述权利又转让给三明市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3月21日,北京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现长沙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爱婴小课堂”未经许可且未支付任何报酬情况下,转发涉案文章。三明市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认为长沙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犯了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等合法权益,造成其经济损失,遂诉至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长沙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删除侵权文章,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万元。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涉案作品首发在刘某个人微信公众号上,署名“牛油果”。2019年3月15日,刘某出具的一份书面版权声明书载明,“牛油果”是其笔名,目前没有证据证明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因此,认定“牛油果”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刘某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权利全部转让给北京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三明市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又经北京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转让而合法取得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原告诉讼主体适格。 长沙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或其授权权利人许可,转载并向公众传播涉案作品,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原告未对其损失数额及被告获利情况进行举证证明,根据被侵权作品的类型、微信公众号平台的粉丝量、文章的阅读量、原告取得授权时间、维权成本及被告侵权时间、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酌定赔偿数额。据此,判决被告长沙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300元。 法官说法: 著作权是权利人控制作品(专有控制权)及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著作权的一种权利,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是权利人控制其作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专有权利。 本案中,原告经授权转让享有涉案文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刊登了涉案文章,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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