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首例“十倍赔偿”刑附民公益诉讼案宣判
2020-05-26 08:41:00 来源: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
5月22日,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叶某某除被判处刑罚外,还被判支付销售金额十倍的赔偿金73840元。据悉,该案也是福州市首例“十倍赔偿”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 2019年6月间,被告叶某某分3次通过微信向上家购买违禁性保健食品,后再将所购违禁性保健食品通过其经营的淘宝店销售,或贩卖给流动摊贩,金额达7384元。经福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叶某某购买并销售的涉案六类违禁性保健食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西地那非作为一种处方药,用于治疗肺高压与高山症等疾病。作为药物,也有一定的毒副作用与禁用情况。因此,脱离医生指导下使用西地那非会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叶某某通过线上、线下向不特定人群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涉案保健食品,侵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损害了公共利益。 台江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叶某某在国家级新闻媒体或刊物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消除危险,支付销售金额十倍赔偿金73840元。 经公开审理,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当庭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叶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国家级新闻媒体或刊物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刊登声明召回已销售的违禁性保健品,予以销毁;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73840元。同时,判决书责令叶某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