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员工私刻“萝卜章” 赔偿60万后被提起公诉
2020-06-12 15:45:50 来源: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
近日,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假员工为谋取不当利益,私刻“萝卜章”冒充他人公司实施商业行为,进而引发民事经济纠纷的案件。 2015年5月,邱某为承揽货运之便,在广东省广州市区通过路边小广告电话联系他人,并提供“石狮市某运输有限公司”的全称,伪造了该公司的公章。随后,邱某冒充该公司员工,使用上述公章以该公司名义与广州市某展览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邱某运输的货物被烧毁,展览公司遂向运输公司、邱某提起民事诉讼,案件经一、二审审理,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判决运输公司赔偿货物损失人民币90余万元,邱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9年1月29日,法院向运输公司、邱某发出执行通知书。 接到执行通知书后,被私刻公章的运输公司才知晓此事,并于同年2月22日向广东高院提起再审申请,随后以伪造公章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邱某与展览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赔偿人民币60万元。而后,石狮市检察院以邱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提起公诉。今年5月,石狮市法院依法判处邱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检察官释法 早些年物资匮乏,制作粗劣的假章往往都选择用萝卜,久而久之,“萝卜章”就成了私刻公章和造假的代名词。“萝卜章”制作简单、价格低廉,却会给企业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只要实施了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本案中,虽然案发后邱某已与展览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赔偿了60万元,但其行为造成被害运输公司被不当卷入民事诉讼,且因邱某在民事诉讼中刻意隐瞒自己伪造该公司公章的情况导致运输公司败诉需承担赔偿责任,事后运输公司法人被列入执行黑名单,严重损害该公司的商业信誉及形象,遂以邱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提起公诉。 相关法规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可能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可能构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可能构成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盗窃、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可能构成伪造、盗窃、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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