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法规宣传进网站 > 正文

赔偿款分配不均 爷孙仨对簿公堂

2020-06-18 08:38:06 作者: 来源: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法官说法:

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产生于受害人死亡后,是基于受害人的死亡而对其近亲属给予的物质及精神上的赔偿和抚慰,故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遗产范畴。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丧失的补偿,精神抚慰金的性质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造成的精神痛苦予以的适当抚慰。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应由受害人的近亲属共同共有,其中受害人的近亲属在民事诉讼领域包括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因我国立法体例中关于死亡赔偿金的立法原理经历了从“抚养丧失说”到“继承丧失说”的转变,而所谓“继承丧失说”就是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使得这些原本可以被其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未来可以确定取得的收入因加害人的侵害行为而丧失,故对于这种损害,加害人应予以赔偿。

死亡赔偿金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故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权利人共同共有,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样也应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权利人共同共有。同时,因为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遗产,故不能按遗产继承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应当根据与死者的具体关系及生活紧密程度适当分配。

1  2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