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变更须符合相关规定
2020-08-07 09:28:17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
刘女士与张先生原是夫妻关系,婚内于2004年8月生育女儿小晓。2005年5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就女儿抚养问题约定:“女儿张小晓由男方抚养,女方不承担女儿生活、教育等任何费用;女方可于每周日探望女儿一次(不可带走)……”2009年前后,双方陆续再婚并生育子女。离婚后,双方因探望小晓问题多次发生纠纷,虽经所在居委会、派出所多次调解,仍未能顺利执行探望事宜。从2010年起,刘女士就没再去看望过小晓。 2017年7月起,小晓随父亲和继母转学至外地就读初中,学习成绩在年级名列前茅。 2019年7月,想到小晓升入初三面临中考,刘女士提出想见见女儿,给她加油打气,遭到张先生拒绝后,刘女士提起探望权纠纷,法院判决准许其每月到女儿居住城市探望一次。判决生效后,刘女士奔赴小晓居住地行使探望权,其间分别与女儿所在学校工作人员、张先生亲属等发生纠纷致探望未果。刘女士随即再次提起诉讼,争夺女儿抚养权。 在该起变更抚养关系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张先生提出,不是自己及家人阻止刘女士探望女儿,而是因为原告在之前探望时给小晓留下心理阴影,她本人不愿意见刘女士。小晓本人也专门通过录制视频、邮寄信件等方式告诉法官,自己从小受到父亲和继母很好的关心和照顾,家庭关系非常和谐,对现在所处的学习、生活环境都很适应,不同意变更由母亲抚养,也不希望刘女士因为抚养、探望等事项再与自己的亲友、师长争闹不休。 法院认为,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刘女士与张先生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婚生女小晓一直跟随父亲生活,现已有14年之久,已形成了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小晓现就读初三,处于学业的关键时期,如果突然改变学习生活环境,可能会使其情绪、状态产生较大波动,给其带来不利影响。刘女士称张先生抚养女儿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无相关证据证实且得到小晓本人否认,法庭不予采信。 近日,法院依法驳回了刘女士要求变更女儿抚养权的诉讼请求,并在庭后就积极促使双方就探望事项进一步协商,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法官说法: 让关爱成为幸福而不是负担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一般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作为孩子的父母,在离婚时或者离婚后,因为孩子抚养权发生争执时,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权衡子女随自己还是随对方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努力减少家庭破裂对孩子的影响,让孩子完整地享受父爱和母爱,而不应将子女作为私有财产,甚至作为报复对方的工具,让孩子夹在两人或两个家庭之间无所适从。 最后,摘录这起案件裁判文书中的一段话作为结语,希望离异家庭可以更冷静、更妥善处理争议:“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父母对子女的爱是最无私的。本案原、被告疼爱女儿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应当更多地站在未成年人的角度考虑和处理抚养及探望问题,让女儿感受到能得到更多人的关爱是一种幸福,而不是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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