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法规宣传进网站 > 正文

和妻吵架申请登记离婚 之后后悔能否撤销申请

2020-09-10 15:59:18 作者:陈章群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王先生:今年8月15日,我和妻子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冲动之下便去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这几天,我脑海里时常浮现和妻子在一起的幸福时光,想和妻子重归于好,请问,我能否撤销离婚申请?

【解答】

兰家华(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王先生,您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就是大家热议的协议离婚的30天“离婚冷静期”。所以您想和妻子重归于好有两种方法,第一,您可以在9月15日前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二,想办法哄好妻子,俩人不再去民政局,这也可以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除了协议离婚,还可以起诉离婚,而本条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不适用于起诉离婚,特别是有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情形。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