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法规宣传进网站 > 正文

和同学打球被撞伤 能否向对方索赔偿

2020-09-10 15:59:14 作者:陈章群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方同学:我和同学小文一起打篮球,其间因争抢篮板,我被小文撞伤了,导致脚踝骨折。我受伤后,小文没有支付任何医疗费用。请问,我能否向小文请求赔偿?

【解答】

兰家华(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方同学,您好!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所谓自甘风险,也叫危险的自愿承担,意思是已经知道有风险,但自己甘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时,就应当由自己来承担责任及损害后果。因此,根据 “自甘风险”的规则,若你同学小文并非故意且无重大过失,不得请求他赔偿。现代社会是风险社会,比如我们生活中常见的竞技比赛、自驾游等,都存在大量风险,而本条规则的确立,不仅有利于引导人们在参加危险活动前作出慎重的决定,预防和减少社会风险,更有利于明确活动组织者和有重大过失行为人的责任界限。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