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法规宣传进网站 > 正文

驾车意外撞死他人 主动投案就可缓刑?

2020-09-17 07:23:17 作者:龚丽雯 来源: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斑马线是行人在道路上的“生命线”,机动车驾驶者在行经斑马线时应注意观察行人动态,并且减速乃至停车让行。试想,如果人民群众在斑马线上的安全尚得不到保障,那在一般道路上行走的安全又从何谈起?日前,福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发生在斑马线上的交通肇事案,该案被告人周某交通肇事行为造成一死一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法院认为其不适用缓刑,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年。

2018年12月3日,周某驾驶租赁的小型新能源汽车,途经福安市某镇镇区街道斑马线附近时,不仅未停车让行,更未减速,导致车辆直接撞击前方正在通过斑马线的江某、龚某,造成江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龚某多处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周某报警并留在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周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江某、龚某不负本起事故责任。案发后,周某赔偿被害人龚某以及江某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指控,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经设置有人行横道的路段,遇前方行人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因而发生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认为周某在犯罪后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及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年,适用缓刑。

那么,驾车意外撞死他人,主动投案就可以缓刑吗?

经审理,福安法院认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在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导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级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周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在现场向公安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系自首;案发后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但本案被告人交通肇事情节恶劣,不宜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关于适用缓刑建议不予采纳。最后,法院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年。周某不服上诉至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关于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的问题,审理法官认为本案事故发生于城镇中心街道,人口密集区人流量大的斑马线上,被告人周某驾驶机动车行经该路段时未谨慎驾驶减速让行,行驶至斑马线附近时,更未停车让行,导致发生一死一伤重大交通事故。斑马线通行规则系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为出行民众生命安全而设置的最基本屏障,也是机动车驾驶者应当遵守的基本法律规范和不容逾越的道德底线,如果民众在斑马线上都无法免受来自机动车的安全威胁,将会使民众对出行安全产生极大的担忧和恐惧心理,严重影响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所以被告人交通肇事犯罪情节恶劣。综合考虑被告人周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为被告人周某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

法官提醒:

有人认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只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后就不会被判处实体刑,这种错误思想也导致了一些机动车驾驶者在道路上不重视谨慎驾驶以及对他人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事故的多发。希望通过本案的裁判,发挥刑事审判的警示提醒作用,能够增强广大民众特别是机动车驾驶者的安全意识,注重保护和尊重他人生命健康权利。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