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没有生活来源 诉请丈夫给付扶养费
2020-09-17 07:23:28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
法院: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老伴有退休工资,却不给妻子生活费,老太一纸诉状将老伴江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老伴每月支付生活扶养费800元。上杭法院经审理判决江某某每月支付曾某某生活扶养费500元。近日,经龙岩中院二审,对该判决予以维持。 63岁的曾老太与老伴江某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后曾离婚,又于2016年复婚并共同生活。2019年4月,江某某要求曾老太搬离共同居住的套房,曾老太回到其单身住所居住。曾老太向法院表示,江某某为退休职工,每月有3000元退休工资,其无生活来源,双方分居近一年来,其只能靠打零工、捡废品维持生活。曾老太认为其作为江某某配偶,现生活面临严重困难,有权要求丈夫履行扶养义务。 江某某对妻子的起诉不以为然,江某某认为双方均属再婚,复婚时曾约定江某某无需对曾老太负责。且曾老太身体健康,尚能打工挣钱,自行生活无任何障碍,其子女亦已成年,即便曾老太需要赡养,理应由其子女赡养。 审理与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江某某和曾老太于2006年登记结婚前均有各自子女,双方系再婚。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家庭琐事及性格不合等因素,曾于2011年离婚。2016年5月,俩人复婚,并在江某某套房内共同生活。2019年4月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再次发生纠纷,曾老太搬离共同居住的套房。分居后,双方各自独自生活。曾老太系农村户籍,每月享有农村养老金100余元,江某某系退休职工,每月可领取退休养老金3000余元。 上杭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曾老太无固定工作,收入不稳定,且已近63周岁,劳动能力弱,生活费用来源无保障,其丈夫江某某对其有扶养的义务。鉴于曾老太育有子女且已成年,其成年子女有赡养义务。江某某虽有3000余元的退休养老金,但其独居且年迈,自身亦是需他人扶养的对象,日常生活起居主要靠该收入维持,酌情判定江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每月支付曾某某500元扶养费。判决同时认为,江某某已年近八旬,自身已年老体衰,曾老太作为配偶亦应在生活中履行扶养、照顾江某某的义务。 法官说法 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就形成了一系列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夫妻双方负有的相互扶助和供养的义务称为扶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精神上的慰藉以及生活上的照顾。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即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夫妻之间的扶养是权利也是义务,而且是相互的,夫妻双方都应自觉履行这一法律义务,尤其在一方年老体弱多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该主动履行扶养义务。如果借故不尽扶养义务,对方可依法诉请法律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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