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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给朋友 咋就要不回

2020-10-16 16:07:54 作者:陈钦祥 来源: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多年前,男子为解朋友“燃眉之急”,借给朋友5万元现金,然而之后却遭遇“讨债无门”,最终诉至福清法院,要求朋友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这看上去似乎是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但事实并不简单……近日,福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表示,明知他人借款用于赌博,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因5万元借款 朋友对簿公堂

男子林某与周某是朋友关系。庭审中,林某称,2010年3月22日,周某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向他借款5万元,当天他将现金交付给周某,周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确认借款5万元的事实。“但此后,我多次催讨,周某始终未偿还本息。”无奈之下,林某将周某诉至法院,并请求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判令周某履行还款义务。

然而,对于借款一事,借款人周某却另有一番说辞。庭审中,周某辩称:“讼争5万元不是真实借款,而是我在家赌博时,林某借给我赌博用的,当时约定利率是‘五十坎’(即一万元一天的利息为五十元)。”周某坦言,借条中名字确实是他签的,不过借条中“兹向林某借人民币……”等字样都是林某事先打印好的。同时,他借款后自己按照上述利率还款持续到2011年3月22日。他认为,本案是虚假诉讼,请求法院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被告借款用途并非“做生意”

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讼争款项是合法借款还是明知用于赌博仍然出借的款项。林某主张讼争款项系周某“做生意缺乏资金”所借,周某抗辩称其在该期间从未做过生意,而是经常赌博,讼争款项是林某在赌场上借给其赌博使用的。根据周某提交的双方之间的通话录音,可知林某明知借款用途并非其所谓“做生意”。

同时,结合林某在诉讼过程中所陈述的资金来源、还款情况、借款利率明显存在矛盾,且其陈述的职业收入状况反映出的出借能力与其为多次出借方便准备打印好的借条模板之间亦存在不合常理之处,以及周某提交的通话录音中双方对讼争款项的其他陈述、证人证言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林某无法排除对讼争款项系其明知用于赌博而出借的合理怀疑,因此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借钱给他人赌博,

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经办法官介绍,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结合本案来说,赌博系我国法律禁止的行为,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法官表示,民间借贷是一种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在参与民间借贷的过程中,各方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否则因违法行为而带来的纠纷及后果,只能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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