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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配偶婚前患重大疾病 被故意隐瞒能否撤销婚姻

2020-11-16 10:01:31 作者:陈章群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婚后发现配偶婚前患有重大病情却故意隐瞒,此时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即将施行的《民法典》这么说——

龙岩市永定区的肖某与江某打工时相识,俩人迅速坠入爱河并登记结婚。婚后,肖某发现江某有些反常,经常背着自己偷偷服药。经过逼问,肖某才得知江某在婚前就得了恶性肿瘤。肖某无法接受江某婚前隐瞒疾病的事实,但还是选择与江某共渡难关。

经过治疗,江某病情一直比较稳定。但俩人的感情在十年共同生活的柴米油盐中逐渐破裂,肖某想以结婚登记前江某隐瞒重大疾病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那么,肖某的申请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说“典”

根据现行《婚姻法》,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即将施行的《民法典》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出发,对此做出了修改,不再将此种情况作为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回应了特定群体的结婚诉求,贯彻了结婚自由的原则。与此同时,为了保障相对方的知情权,《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向另一方履行告知义务;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强调婚前告知义务,既有利于保障另一方的知情权,也有利于维护家庭和睦稳定,更加符合实际、更富于人性,体现了《民法典》对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因此,根据《民法典》规定,肖某得知江某隐瞒婚前就患有恶性肿瘤的情况,其可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需要注意的是,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不如实告知的,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另一方可以选择撤销,也可以选择不撤销。选择不撤销的,婚姻效力自结婚登记之日开始。选择撤销的,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且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被撤销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然,该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时间限制的,肖某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病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超过该除斥期间的,撤销权消灭。因此,共同生活10年后,肖某不能以结婚登记前江某隐瞒重大疾病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只能通过离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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