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公公转账给儿媳 儿子离婚后公公索款
2020-11-16 10:04:16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
法院:转账不一定等于借款,转款时应明确用途 亲戚朋友间常常会有金钱往来,很多人因为麻烦、碍于面子等原因在转账时没有明确用途。一旦双方关系破裂,这笔款是赠与、借款,还是还款?该如何认定?日前,泉州市泉港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就给出了答案。 李某之子李某某与黄某于2016年登记结婚,于2018年生育一女,于今年4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在李某某和黄某婚姻关系期间,作为公公的李某分别于2017年9月和2017年12月通过银行向儿媳妇黄某转账1.5万元和1万元。 李某某和黄某离婚后,李某拿着银行转账记录诉至泉港法院,称上述转账款项系黄某因家庭欠缺资金向其借的款项,在借款后,黄某拒不偿还。 庭审中,黄某辩称涉案款项不是借款,并提供了其与前夫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庭审笔录中李某某的法庭陈述内容:“2017年9月,我父亲李某通过农商银行帮我向黄某偿还1.5万元……2018年1月,黄某分娩,我家人提前于2017年12月转账1万元到黄某银行卡上……只要是她们母女实际生活需要我家里人都会尽量满足……”作为抗辩证据。 法院审理: 仅凭转账记录无法证明借贷合意 法院审理认为,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必须同时具备借贷合意及付款事实。李某主张款项性质为借款法律关系,对此事实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黄某的抗辩有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印证,故李某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继续举证责任。而李某提供的转账记录仅能证明交付款项事实,并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款之合意,故其主张与黄某存在借款关系,显然依据不足,遂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今年8月,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合同成立包括两要素 民间借贷的基本事实应包括借贷合意和款项实际交付两大要素。转账记录虽然能够证明款项交付的事实,但不能排除双方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可能。因此,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一方仅凭转账记录主张借贷关系,如对方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主张借贷关系一方则还需提交相关证据佐证借款合意,否则存在举证不能的风险。 法官提醒: 转款时应明确用途 当事人在款项交付过程中应注明用途,还款时应尽量明确还款金额及还款性质。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是借款,最好签订书面合同或出具借条,载明借款主体、金额、利息等核心要素。如果碍于客观情况不方便立书面证据,也要留心收集、固定电子证据,避免日后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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