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继承人均放弃继承遗产 被继承人的债务如何处理?
2020-12-18 10:24:45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
法官通过案例解读《民法典》之遗产管理人制度 现实生活中,家人去世如果同时留下债务与遗产,继承人在处理遗产与债务关系时往往面临难题,债权人与继承人之间常矛盾不断。当全部继承人均放弃继承遗产,被继承人的债务如何处理? 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法典》首次提出了“遗产管理人”的概念,石狮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通过该院办理的一起真实案例解读《民法典》之遗产管理人制度。 2019年9月,蔡某向石狮法院起诉被告郭某甲、郭某乙,要求郭某甲立即向蔡某支付拖欠款项192万余元及支付利息,郭某甲、郭某乙在继承郭某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诉讼请求的款项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蔡某诉称,其从事汽车运输行业。郭某甲与其父亲郭某(已过世)共同经营集装箱运输事业。郭某甲及其父亲郭某委托蔡某并与蔡某共同采购柴油,由蔡某先代垫付柴油款,嗣后双方再进行结算。此后经结算,郭某甲及郭某拖欠蔡某的柴油款金额192万余元。经蔡某多次催讨,郭某甲及郭某以各种理由推诿未支付。郭某于2018年4月份左右过世,因其配偶已于2012年过世,郭某甲、郭某乙系郭某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规定,郭某甲、郭某乙应当在继承郭某的遗产范围内,对郭某拖欠的款项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遗产管理人应对遗产进行管理清偿债务 石狮法院一审判决郭某甲应支付蔡某柴油款191万余元及相应的利息;郭某乙应在继承郭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判决后,郭某甲、郭某乙不服,向泉州中院上诉。 法院二审查明,郭某名下登记有一处坐落于某市某村面积为499平方米的房屋。 二审期间,郭某甲、郭某乙均明确表示放弃对郭某遗产的继承,确认郭某除其二人外无其他继承人,同意郭某的遗产归国家或郭某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郭某甲、郭某乙并同意若查明郭某存在应予清偿的债务,由郭某甲作为郭某的遗产管理人对郭某的遗产进行管理并协助以郭某遗产清偿郭某债务。 泉州中院认为,本案二审中,郭某甲、郭某乙均明确表示放弃对郭某遗产的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的规定,郭某甲、郭某乙已放弃对郭某遗产继承的实体权利,则无需对郭某所负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然现查明郭某的遗产至少包含登记在其名下的坐落于某市某村的房屋的相应份额,为保护债权人蔡某的利益,经郭某甲、郭某乙共同确认,由郭某甲作为郭某的遗产管理人,负有对郭某遗产范围内财产进行管理,并协助以郭某的遗产清偿郭某所欠债务的义务。 根据二审中出现新的事实,泉州中院判决郭某甲应支付蔡某柴油款191万余元及相应的利息;郭某甲应协助以郭某的遗产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官介绍,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本案中,郭某的继承人郭某甲、郭某乙均放弃继承郭某的遗产,则郭某的遗产则为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但郭某生前又尚欠债务,因此应当指定遗产管理人对郭某的遗产进行管理清偿债务。本案中,郭某甲作为郭某遗产的管理人,负有对郭某遗产范围内财产进行管理并协助以郭某的遗产清偿郭某所欠债务的义务。如果郭某甲疏于管理,造成遗产流失或毁损,就有责任进行赔偿。 此次《民法典》在“继承编”第四章中,“遗产管理人”的概念被首次提出,打破了原继承法律实务中遗产管理人角色空缺的局面,对继承法律制度的完善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遗产管理,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有关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有关机关的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遗产管理人,是指对死者遗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 法官说“典” 一、遗产管理人的启动程序 关于遗产管理人的确定与产生,《民法典》继承编第1145条、1146条已有所规定。 (一)选任 1、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了遗嘱执行人,但没有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该遗嘱执行人即为遗产管理人,在遗嘱生效时取得遗产管理人身份。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指定了遗产管理人的,法律自应尊重,继承人也应服从,在遗嘱生效时,遗产管理人开始执行职责。如果遗嘱既指定了遗嘱执行人,又指定了遗产管理人的,则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各负其责。遗产管理人未尽其义务或损害继承人及遗产债权人利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换。 2、被继承人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以便及时管理遗产。继承人只有一人的,被继承人的遗产直接转化为该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其进行的管理就是所有权人的管理,不存在遗产管理人的问题。继承人为多人的,每一个继承人都可以作为遗产管理人。但是,为了更好地进行遗产管理,全体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确定后能够及时进行遗产管理活动。 3、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的,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全体遗产管理人共同管理遗产,按照共同的意思对遗产进行管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进行管理。 4、被继承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由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对遗产进行管理。在上述情形下,法定继承人、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不得辞任;但是,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除外。 (二)指定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1146条的规定,如果利害关系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因为在实务中,当遗嘱未指定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经常出现继承人对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有争议的情形。这一做法主要是出于保证遗产安全的考虑,避免大量涉及遗产的继承纠纷产生,减少社会矛盾。 二、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民法典》在继承编第1147条详细地列举了管理人的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遗产管理人应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有准确的把握,查清遗产的名称、数量、地点、价值等状况。在查清有关遗产的基础上,还应当编制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遗产管理人应当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提交遗产清单,使继承人了解被继承人遗产的具体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损毁、灭失。遗产管理人应尽义务妥善保管遗产。首先,是保护和维护遗产的现状。其次,如果要对遗产采取的必要措施,应当以不改变标的物或权利的性质为限。如果超出必要限度,属于遗产管理人非必要的处分行为,对继承人、受遗赠人等造成损害的,遗产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一方面,遗产管理人应当对被继承人的债权依法通过诉讼或者非诉讼等手段向债务人主张,实现被继承人的债权。另一方面,应当对有关遗产债务进行清偿,对遗产债务的清偿应当按照一定的顺序,对同一顺序的债务无法全部清偿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清偿。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如果只有一个继承人,遗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将遗产移交给继承人。如果有两个以上继承人的,应当按照遗嘱指定或者法律规定,对遗产进行分割,将分割后的遗产移交给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民法典》新增这一兜底条款,未尽事宜可通过该兜底条款予以涵盖。同时,也意味着被继承人可通过协议的方式,赋予遗产管理人更多职责,如对遗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或可与遗嘱信托相衔接。 三、遗产管理人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遗产管理人只有对未尽到法定职责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责任,仅为一般过失时不承担责任。在实践中,认定重大过失,应和一般过失相区分,应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判断。比如,遗产管理人清理遗产,假如存在遗漏,应看遗漏的遗产性质、遗漏的原因等,如果遗漏遗产是因为个别继承人故意隐匿、转移导致,其他继承人也不知道或者知道了没有告知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已经尽到了和对待自己事务相当的注意义务的,不应认定为重大过失。 四、遗产管理人有权获得报酬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等,可以参照律师收费标准确定报酬数额。或者在当事人委托遗产管理人时,双方可以签订有关明确报酬数额的合同。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第510条规定进行补充协定。 《民法典》继承编引入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并对各种情形下遗产管理人的选任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及所需要承担的责任。通过遗产管理人介入处理遗产事务,一方面可以有效减少各方争执,另方面也有利于充分地调查、接管、处置遗产,维护各继承人利益。遗产管理人制度将有利于遗产继承更加顺畅地进行,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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