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探望婚生子 拒不送回被罚款万元
2021-01-07 16:59:14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
一女子在离婚后探望孩子时,私自将孩子带走,并拒绝送回,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日前,厦门市集美区法院调解了这么一起案件。 2019年8月底,已离婚的刘某(女)以探望为由,从有抚养权的吴某住处带走婚生子小吴后,拒绝将小吴送回。2019年9月,吴某依据生效文书到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刘某将小吴送回其住处。 立案后,执行法官立即联系被执行人刘某,刘某以各种理由拒不将小吴送回。执行法官告知刘某,若想抚养婚生子小吴,应当依法变更抚养权,不能违反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而强行变更。 执行法官多次要求刘某带小吴到法院,法官希望向小吴了解具体情况,但刘某仍然拒绝。因刘某拒不履行法律义务,随后又失联,集美法院依法将刘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刘某不仅仍拒绝送回小吴,还要求法官屏蔽她的失信信息。在多次劝诫无果后,法院依法对刘某罚款1万元,并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0年4月,刘某携婚生子至集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经法院调解,吴某同意变更婚生子抚养权。后刘某缴纳了1万元罚款。因考虑到婚生子抚养权已变更,且为了小吴后续健康成长,公安机关作出撤销追究刘某刑事责任的决定。 法官说法: 本案的执行依据是生效的调解书,也就是俩人在调解中确定了具体的探望时间方式等等,刘某违反了生效调解书的约定,没有正当行使探望权,拒绝将小吴送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因此,吴某在刘某强行带走孩子的情况下,是可以依据生效文书中止刘某探望的。 那么,什么是探望权和探望权中止呢? 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权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非直接抚养的一方行使探望权的义务。探望权的性质是亲权的内容。探望权是法定权利,与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不存在确权问题。行使探望权,涉及直接抚养一方和子女的利益,确定探望的时间、方式,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权人按照协议或法院判决实施探望时,如果子女对约定或判决的探望时间不同意,探望权人不得强行探望。 探望权中止:是指探望权人具有探望权中止的法定事由时,由法院判决探望权人在一定时间内中止行使探望权的制度。探望权中止的事由是: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包括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或未按期给付抚养费,并不是中止探望权的条件,不能作为中止探望权的法律依据。探望权中止的事由消失后,被中止的探望权予以恢复。探望权的恢复,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也可以由法院判决。当事人协商不成,当探望权中止的原因消灭以后,法院应当判决探望权恢复。 法官提醒: 无抚养权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应依法行使权利,不可滥用探视权。享有抚养权一方,也应尽到照顾义务,关心子女的成长,也要依法配合有探视权的一方探望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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