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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岁女童逗狗被咬伤,谁之过?

2021-01-31 14:43:09 作者:陈菁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都说狗是人类最忠诚的伙伴,不少人见到可爱的狗总忍不住上前逗弄,但是危险也与之相随。近日,平潭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逗狗被咬而发生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020年12月的一天,李华想为自己饲养的边境牧羊犬(下文简称“边牧”)寻找新的主人,便委托朋友林铭帮忙广为告知。曾小花在朋友圈看到消息,立即与林铭联系询问犬只情况,经过几次聊天后,二人约定实地看看这只待领养的边牧。

到了约定当天,曾小花带着女儿婷婷一同前往约定地点,婷婷见到这只小边牧时甚是喜欢,几番试探着想逗逗这只小边牧玩。见女儿如此喜欢,曾小花便向林铭询问犬只是否会咬人,林铭连连摇头说:“这只边牧非常乖,不会乱咬人。”得到林铭如此回答后,曾小花也放心让婷婷与这只边牧互动玩耍。可就在婷婷刚蹲下抚摸边牧时,意外发生了,边牧将婷婷扑倒在地疯狂撕咬,林铭见状迅速将边牧拉开。不料因为狗绳未拴紧,边牧再次向惊魂未定的婷婷扑去,导致婷婷面部严重受伤。

虽然婷婷在第一时间被送往医院救治,但是李华、林铭和曾小花三方对于此次事件导致损害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曾小花一纸诉状将伤人犬只边牧的主人李华、事情发生当天带着狗的林铭一同告上了法庭。

经法院审理,边牧羊犬的饲养人李华、临时管理人林铭均应作为此次犬只致害的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且在犬只伤人事件发生时,林铭对案涉边牧羊犬管束不周,因此赔偿责任理应适当高于李华。而案件中不幸受伤的婷婷年仅8岁,其母亲曾小华本应当预见到边牧羊犬的危险习性,不但没有制止婷婷随意逗玩,还放任婷婷任意对犬只进行触摸,导致了此次边牧羊犬伤人事件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李华、林铭各承担此次宠物伤人事件中损害赔偿责任的45%和25%责任,剩余30%责任由曾小花自行承担。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宠物是人类生活的好伴侣,虽然能陪伴人们,但是管理不好,就会发生宠物伤人事件。宠物造成他人损害,责任由谁承担,这往往成为几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疑惑一:

李华作为犬只的饲养人在案件审理时也充满了疑惑:虽然自己作为饲养人,但是边牧养犬是在林铭看管时伤人的,为什么还要承担责任?

法官解答:

动物损害责任指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根据致害动物种类或性质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原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案涉边牧羊犬对婷婷损害的事件发生引发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故李华应作为案涉边牧羊犬致害的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疑惑二:

作为受害一方的曾小花也有疑惑:李华、林铭管理的边牧羊犬对婷婷进行攻击,婷婷是该事件的最终受害者,为什么自己还要承担30%的责任呢?

法官解答:

边牧羊犬系中型犬,曾小花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动物本身的危险习性以及中型犬对一个几岁小孩的攻击力,而放任女儿与边牧养犬玩耍,导致伤人事件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适当减轻李华和林铭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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