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法规宣传进网站 > 正文

虚假身份登记结婚 受害方应如何救济

2021-03-11 16:09:19 作者: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吉女士:我通过网络与某男士认识交往半年,后登记结婚,交往至今该男士以各种名义向我“借”走了十几万元后下落不明,电话微信均不通。随后我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查证,该男士用的是虚假身份证跟我登记。我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法院没有受理。请问,我还有什么途径可以救济?

【解答】

林善志(福建亚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吉女士,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无效的,应当作出确认无效的判决。

据您所说,该男士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虚假身份证等证明材料,骗取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在受欺骗的情况下作出的婚姻登记发证行为,该行政行为具有重大、明显的瑕疵,且不符合《民法典》和《婚姻登记条例》中有关结婚登记的条件。该行政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的情形。由此可见,您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婚姻登记从而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对于无效行为的认定,也可以向行政主体进行主张要求认定,但在实践中,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不受理此类问题。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