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权益保护依然路漫漫
2021-03-11 16:14:24 来源: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
如今,“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这一俗语,已不能大行其道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加快推进,法律法规逐步完善,男女平等意识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她权益”意识觉醒。那么,对于“外嫁女”应享有的权益,法律是如何保障的?阻碍其实现的因素有哪些?近日,记者采访了学者、法官、律师等法律界人士,探讨如何加强对“外嫁女”的权益保护。 现象 “嫁出去的女儿”遇到寒心事 3月5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件——外嫁女儿与兄弟因争夺父母遗产反目成仇。“外嫁女”权益实现问题也再次引发讨论。 厦门市海沧区的老谢夫妇共养育了6名子女。前几年,老谢夫妇相继离世,留下了一套房产,房产证还在老谢名下。一开始,谢家姐弟6人并没提及如何分配这套房产,直到去年8月,村子里老房子进行拆迁,老谢夫妇留下的这套房产获得将近1000万元的拆迁款。如何分配这笔拆迁款引发了姐弟间的嫌隙,甚至对簿公堂。 “‘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她们凭啥分娘家的财产?”原来,谢家仨兄弟认为,根据当地风俗,姐妹出嫁后就是“外姓人”,不能继承父母的财产,而且谢家的3个姐妹也没有履行赡养义务,所以无权继承房屋拆迁款。听了这话,谢氏仨姐妹不干了,将兄弟们告上法庭,要求依法继承自己应得的财产。 当老风俗撞到了新风尚、陈规陋习与法律法规有了冲突,这笔高额遗产会否导致亲情崩塌?谢家兄妹的纠纷只是“外嫁女”是否有权继承父母遗产问题的一个缩影,其背后折射的是更多关于“外嫁女”权利的实现问题,其中包括:到底能不能继承娘家父母遗产?能不能享受征地补偿分配?能不能继续享有土地承包权?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培军曾代理过这样一起案件。张女士是我省某村村民,已结婚外嫁,但未将户籍迁出。村集体土地被征收了,村里未将补偿款分配给张女士。张女士跟村集体协商,要求取得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拆迁补偿款项,但村里因为其已外嫁而不同意给予分配。因此,张女士委托该律师事务所代为起诉。目前,她的诉求已获法院胜诉支持。 趋势 涉“外嫁女”纠纷日益增多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相关数据中以“外嫁女”为关键词检索,从“案由筛选”栏能够检索出我省涉“外嫁女”纠纷有2008件,其中民事案件1979件,可见民事案件以近99%的比例占据极大比重。另经关键词搜索,从2012—2020年,我省范围内有关“外嫁女”民事纠纷的法律文书在裁判文书网公布数据分别为6例、8例、182例、202例、278例、224例、352例、446例、281例。从数据看,自2013年后“外嫁女”权益纠纷案件成几何倍数级增长,到2020年才有所回落。 那么,为什么会导致“外嫁女”权益纠纷,且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教授丁兆增说,涉“外嫁女”纠纷在农村地区相对较多,不少地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确定的基层集体经济组织享有高度自治权限为由安排处理“外嫁女”权益问题。但是,村规民约一般倾向排斥“外嫁女”权益。 负责处理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集美法院立案庭快处团队法官洪娟娟告诉记者,2018年以来,该院已受理了近700起涉及“外嫁女”及其子女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她说,在审判过程中发现,“外嫁女”在村集体中往往属于弱势群体,依靠民主决策的方式认定“外嫁女”及其子女的权益,往往是“弱者愈弱”,“在涉及征迁补偿款分配时,村组织负责人不敢主动发放,担心导致户口的趋利性迁移,造成村集体财产流失;村民一般认为‘嫁出去的女儿就是泼出去的水’,担心自己的人均分配变少,在投票时也不会支持”。 “外嫁女”权益无法保障,导致矛盾纠纷,且伴随城市化进程加快,涉及农村土地被征收,有关“外嫁女”是否享有拆迁补偿权益的争议越来越大。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外嫁女”的司法权益得到更为充分的保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觉醒,这是导致“外嫁女”纠纷增加的又一原因。 同时,我省某些地区受“重男轻女”这一观点影响,“外嫁女”在遗产继承方面的权益也难以实现。王培军说,根据代理情况看,在法律规定和旧风俗的碰撞下,“外嫁女”继承纠纷的案件也在增多。 救济 法律规定保障妇女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外嫁女”的权益包含身份、户籍、居住、生育、选举、分配等各个方面,但关于“外嫁女”的权益纠纷主要是两方面:第一是作为集体组织成员享有的权益;第二是作为女儿享有的权益,即享有和兄弟同等的财产法定继承权。 丁兆增说,当“外嫁女”的集体组织成员权益被侵害时,一般来说,当事人首先会先与村委会或镇政府进行交涉,若交涉无果,就会选择法院诉讼的途径来解决问题。 厦门市集美区一女子从灌口镇嫁到陈井村,丈夫意外离世后,她便前往云南打工,但其户口未迁出,其本人也未纳入云南的社保体系。2015年,该女子户口所在集体土地被征用后,却被该村组织以“人不在本村”为由,拒绝发放补偿款。交涉未果后,该女子诉至法院,最终她的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 “外嫁女”与村委会交涉,有时候行不通。“近几年一直有大量的涉‘外嫁女’权益纠纷进入到司法程序,调解效果不太好。”洪娟娟说,由于受到来自村民的压力,部分村组织负责人不敢代表村民签下调解协议。 法律明确规定,“外嫁女”作为集体组织成员享有的权益,主要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3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规定,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等有关规定。 洪娟娟说,司法实践中,司法审查在与村规民约寻求平衡的基础上,更多倾向“外嫁女”及其子女的权益保护。在2018-2020年间,集美法院通过司法判决认可“外嫁女”及其子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支持其征地补偿款诉求的案件近600件,支持金额达1400多万元。 巩固 如何加强“外嫁女”权益保护? 2018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其中专门就保护农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了规定,要求各级法院防止简单以村民自治为由损害村民基本的财产权利,要依法依规保护农村“外嫁女”和“入赘婿”的合法权益。 随着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有了法律“撑腰”,“外嫁女”权益实现效果越来越好,但仍然存在阻碍。 近日,又一起涉及“外嫁女”权益纠纷的案件发生在厦门集美某村。法官前去走访时,村主任主动吐槽:户代表不同意给,若“外嫁女”起诉并获法院支持,到时候执行起来,还要从其他财产中拿出来分配。法官建议:为何不预留一部分款项出来?村主任表示自己也为难:每笔拆迁款均系全额发放,不能预留。 此外,目前仍有村集体通过村民自治的形式排斥“外嫁女”权益,大量的纷涌入法院。“很多村集体负责人会主动告知系‘外嫁女’起诉,由于拆迁款往往不是一次性发放,因此几乎每发放一笔,当事人就要起诉一次,增加当事人的诉累,造成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浪费。”洪娟娟说。 从过往代理的案件上来看,王培军说:“‘外嫁女’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其合法、合理的权益基本能得到保障,但也仍然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 王培军表示,《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称谓均有所表述,但还不甚明确,操作性不强。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上述《解释》时也曾进行深入研究,但审判委员会对《解释》稿进行讨论后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事关广大农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属于《立法法》第42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其法律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宜通过司法解释对此重大事项进行规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在《解释》中明确,而是通过司法建议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或者相关规定。 因此,王培军认为,目前司法实践关于“外嫁女”的村民身份往往以户口审查为主、土地承包关系和村民义务审查为辅。所以针对“外嫁女”身份权利仍需法律给予明确完善规定。 那么,如何保证农村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如何妥善处理“外嫁女”权益保障问题?丁兆增认为,有关部门需要加大规章制度执行力度,加强妇女土地确权,畅通救济渠道;需协调配合厘清“外嫁女”诉求的合理性、合法性,指导基层街镇切实解决“外嫁女”合法诉求;建议充分利用目前开展的土地确权工作,加强妇女土地确权,做好男女平等政策宣传 “除了完善相应的法律规定,最重要的是,当陈规陋习与法律存在冲突时,应该以法律的规定为准,严格依法尊重每位公民权利,平等尊重广大妇女同胞。”王培军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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