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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之名 守护“少年的你”

2021-06-08 16:06:53 作者:林扬阳 来源: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离婚后,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人一时冲动误入歧途;家庭教育缺失,导致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这些问题如何解决,我们该如何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法》将更加全面地守护“少年的你”。本期普法版面选取相关案例,以案释法,以期让更多的未成年人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①

抚养未成年子女 法定义务不容逃避

几年前,重庆姑娘黄某与泉州小伙刘某结婚,婚后生下儿子小凯(化名)。小凯出生没两年,父母黄某和刘某就经常发生争吵。2020年3月5日,黄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2020年4月23日,在法院组织调解下,双方同意离婚,小凯由母亲黄某抚养,刘某每月支付小凯抚养费2000元。

离婚后,黄某带着年幼的小凯回到重庆老家,一边工作一边抚养小凯,生活比较困难。后因刘某拒付抚养费, 2020年5月,小凯由其母亲黄某代理向泉港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泉港法院执行法官注意到该案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性和紧迫性,执行法官立即通知被执行人刘某到庭,对其批评教育,向其释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及违反的法律后果,督促其及时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对其采取查控、限制消费等措施,并警告若未履行义务将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和罚款。

同时,执行法官与黄某沟通,向其了解小凯的生活、学习情况,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刘某。刘某很快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即把所欠的抚养费支付完毕,双方同意按原调解协议继续履行,刘某还表示会前往重庆探望小凯。至此,这起跨越1000多公里的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得到及时执行,执行法官也将继续督促刘某切实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

法官说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此外,《民法典》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父母是孩子的天,不管父母有何矛盾,都不能逃避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和责任,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文秀玲 林立婷)

案例②

缺失家庭教育走上犯罪路 法定代理人失职

2020年2月至3月期间,17岁的小明(化名)在明知小亮(化名,另案处理)从事转移网络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先用银行卡绑定支付宝及微信账号,再通过支付宝及微信账号将转入银行卡中的犯罪所得转移到小亮提供的支付宝及微信账号上,共帮助转移犯罪所得计人民币30万元左右,从中赚取佣金计人民币3000多元。

案发后,小明已主动向公安机关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办案法官了解到小明父母离异,缺少家庭的温暖,其法定代理人平时忙于生计,自身文化水平较低,对小明疏于管教。了解情况后,法官对其法定代理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要求作出深刻反思,并要求在今后的生活中,要加强对小明在思想和生活上的管教。

泉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明明知系他人网络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账户多次帮助转移资金,数额计人民币30万元左右,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情节严重。根据该案的具体情况及被告人小明的悔罪表现,依法对被告人小明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小明有期徒刑1年5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4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因缺失家庭教育从而走上犯罪道路的案件。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法》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第2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文秀玲 林立婷)

案例③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犯罪 从重处罚

2017年4月,王某租用石狮市某处民房,并将事先包装好的毒品海洛因放在该出租房内。之后王某多次指使其子小华(化名)将毒品藏匿于该村一树下,待收到购毒款后,通知购毒人员自行取走毒品。

2017年5月4日,王某再次指使小华将0.19克海洛因放置在上述地点时被当场抓获,后公安人员在王某住所处查获12包毒品海洛因共计3.53克。

泉州市泉港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伙同他人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官说法:

这是一起典型的利用、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法》第10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以及为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第38条规定,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包含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此外,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规定,禁止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心智不够成熟、分辨是非能力较弱、好奇心强、容易受到毒品诱惑的特点,控制、指使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利用其与未成年人小华父子关系的身份,多次指使小华向购毒人员运送毒品,致使小华成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据此,法院对王某从重处罚,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文秀玲 林立婷)

案件④

学生在校期间摔伤 学校应担责

小蔡(化名)和小颜(化名)是小学同班同学。2019年11月11日上午,第二节课下课间,俩人在班级教室嬉闹,小蔡两只手撑在两个桌子上面,小颜从后面抱住小蔡,导致小蔡身体失去平衡往前倾倒,嘴巴磕碰到课桌,折断两颗门牙。事故发生时未有教师、职工在场。

之后,小蔡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小颜父母及学校共同赔偿小蔡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及种植牙费用、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62016.5元。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蔡和小颜均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颜从身后抱住小蔡,致小蔡身体往前倾倒,两颗门牙磕碰到课桌而折断,具有相当的过错。小蔡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课间嬉闹、手撑课桌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应有一定认知,其未能谨慎约束自身行为,对事故发生具有较小过错。小蔡与小颜课间活动时嬉闹乃至小蔡受伤,其间并无老师、职工在现场维持秩序并予以制止,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较小过错。综合案件事实考虑各方当事人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小颜、学校、小蔡分别对小蔡所受损失承担50%、25%、25%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中,小蔡与小颜打闹时属于课间时间,学校据此抗辩“学校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不受法律支持。事实上,未成年学生在学校范围内的学习、生活期间,无论是上课期间,还是课间休息期间,只要是经学校允许的在校期间,学校都应对学生负有教育和管理的责任。原、被告均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本案事故危险具有一定的认知,对本案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但不能完全免除学校的责任。

6月1日起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校保护”一章对学校加强安全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学校、幼儿园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当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参加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案例⑤

盗窃后退赃取得谅解 从轻处罚

2019年10月, 17岁的小刚(化名)到泉州市泉港区被害人小强(化名)家,入户盗得手机一部、现金800元及一把汽车钥匙。小刚使用盗得的汽车钥匙偷开了小强停放在院外空地上的小型轿车,后因该轿车碰撞房屋墙角,无法继续行驶,小刚逃离现场。

公安机抓获小刚后,将被盗手机返还小强。同时,小刚家属退还小刚盗得的800元现金并赔偿小强车辆维修费用,取得了小强的谅解。

泉港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小刚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小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盗物品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小刚家属也代为赔偿被害人其他经济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小刚的行为亦表示谅解,对被告人小刚酌情从轻处罚。基于本案犯罪事实及情节,法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小刚适用缓刑。

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小刚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入户盗窃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小刚犯盗窃罪时17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其系高中在读的未成年学生,成绩良好,有望考取本科,此次犯罪因其法律意识淡薄,一时冲动从而走上犯罪道路。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及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充分体现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3条规定的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时有利于被告人重新点燃对生活、学习的信心,较好地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文秀玲 林立婷)

案例⑥

母亲虐待亲生女儿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2011年8月29日,白某花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产下小丽(化名),之后便独自带着她一同生活。在小丽还不满一周岁时,白某花就经常带着她到厦门鼓浪屿乞讨,且不保证其饮食,多次置小丽走失而不顾,还对其进行殴打。2019年4月4日,白某花因殴打小丽涉嫌虐待罪被提起公诉。

2019年6月14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认定白某花犯虐待罪,判处拘役5个月。小丽的生父不明,且其外祖母已经去世,而外祖父因患有老年痴呆住在养老院,小丽没有其他成年的兄弟姐妹,由金安社区居委会委托厦门市社会福利院照料。金安社区居委会向法院申请撤销白某花监护人资格。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白某花作为小丽监护人,对其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监护职责,但白某花对小丽实施的虐待罪行已严重损害小丽身心健康,故其不再适合担任小丽的监护人。因小丽无其他适宜担任监护人的近亲属,金安社区居委会作为小丽住所地的基层社会组织,具有监护能力及监护资格。因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白某花的监护人资格,指定金安社区居委会作为小丽的监护人。

法官说法:

本案是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申请撤销未成年人亲生母亲监护权的典型案例。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没有其他近亲属和朋友可以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的原则,指定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那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父母的义务有哪些规定?

新法第二章“家庭保护”细化了家庭的监护职责,强化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明确列举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该履行的监护职责和不得实施的行为。其中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等。(记者 郭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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