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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广告中配有游乐场 没有兑现是否构成违约

2021-07-06 11:03:36 作者:陈章群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张女士:我最近买了一套房子,房地产开发商只在售楼广告中明确约定小区内配有游乐场,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交房后小区内也没有该设施,请问,我是否可以主张房地产开发商构成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

【解答】

蓝姗姗(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女士,您好!如开发商在广告中明示小区会提供绿植、游乐设备等小区(房屋)配套设施的,则可将其视为购房合同的一部分,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效力。在验收房屋时如发现开发商未提供广告中明示的绿植、游乐设备等配套设施的,则可主张房地产开发商构成违约,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需要注意,与买卖的房屋本身或者小区不相关的广告内容,如小区附近将新建学校、临近地铁等广告内容,不可以作为合同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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