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无老年活动场所”漳州龙江明珠业主质疑社区侵占
2016-07-21 09:38:54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漳州频道 林燕婷 |
【回应】浦洲社区:与开发商物业协商调整办公用地 7月18日下午,作为业主反映的当事方,浦洲社区赵书记针对5栋楼架空层建设成社区居委会办公场所的来源进行说明:社区在2013年与开发商就社区办公用房问题进行多次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把开发商原来规划在17栋、10栋、7栋的社区办公用房调整到5栋底层。
社区赵书记出示的物业公司关于社区办公用房调整的证明。 社区赵书记还向东南网记者出示了一份有厦门国贸物业漳州分公司在2013年4月份出示的证明,证明显示:龙江明珠5栋底层建筑面积277.06平方米,根据小区建设规划配套要求,属社区办公用房,经协调,使用权归漳州市芗城区新桥街道浦洲社区居民委员会所有。 记者随后也向厦门国贸物业漳州分公司进行求证。已离职半年,彼时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吴先生却有另外说法:“物业不可能出这块证明,没有这个权利,不是业主方。这个证明从哪里来的不清楚,2013年我还在物业公司,这个证明文件从哪里来的,是不是真实的,我也不知道。” 针对社区赵书记出示的证明,陈女士等业主也提出质疑:物权法有规定,要更改小区规划变更使用功能,社区办公用房要调整,要征得小区业主同意,还得经过规划部门审批,这些都没有做到。“之前不知情,今年我们调出小区规划图纸才知道,5号楼架空层是绿化活动和停车场所。按照一层4户的面积计算,共有500多平方米,现在全部建成了社区办公场所,社区就8个人,需要那么大的空间吗?
业主出示的小区规划图显示:5号楼标有“架空绿化”、“自行车库”。 社区赵书记承认对部分楼栋的架空层进行出租。但对于业主反映的500平方米办公场所却进行否认,“社区办公只使用277平方米,加上部分地方原来说是搞绿化面积,后面是放杂物的地方有20几平方米,之后做为社区网格化管理使用。” 【声音】改变规划须业主同意及主管部门审批 据悉,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也规定,小区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漳州方圆人律师事务所的王育裕律师表示,如果开发商在未经业主同意,且未报规划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是无权私自改变小区原本的规划用途,“另外,小区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故社区未经业主委会员的同意将原有规划的社区办公用地等地方出租给其他公司,并收取费用,也是于法不符的。” “小区建筑物架空层的功能改变肯定要征求厉害关系人意见,就是小区业主。要贴公示说明变更情况,征求业主意见并要到我们这报批规划变更。”漳州市规划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解释道,现在很多小区都是私自改变用途,如果业主没有意见也没有人来反映。龙江明珠小区业主反映的社区办公位置变更情况,正常是没有报批,这块我们做进一步核实,“如果是将停车场规划改变用途,变成社区办公用房等情况,可以向执法部门反映,根据调查情况进行查处。” 规划部门是否有批准变更,业主诉求怎么解决?本网将持续追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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