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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非诉工作中揉入“枫桥经验”让执法更有温度

2024-11-14 08:58:17 刘玮 柯少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学佳   

东南网11月13日讯(本网记者 刘玮 通讯员 柯少婷)11月5日,一位交通违法当事人陈某走进厦门市交通执法支队湖里大队违章处理中心,主动缴交2023年7月因交通违法行为被立案给予行政处罚案件的罚款500元及超时加处罚款500元。

事后,陈某表示,自己本来以为可以“拖看看”,没想到差点成了“老赖”。湖里大队依程序向陈某履行催告手续后,向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手续。11月初,陈某接到法院电话通知,知道自己“这回跑不掉”,11月5日主动到湖里大队履行行政处罚义务,避免法院强制执行措施。

无独有偶,10月31日,湖里辖区某盛土石方有限公司也主动到湖里大队履行今年8月份因交通违法行为被立案给予行政处罚的罚款3600元及加处罚款。

刚开始,企业负责人也抱着“鸵鸟心态”,认为不缴纳罚款不会有什么后果。执法人员多次电话沟通,询问企业目前运营情况,对该案件是否存在疑虑,并多次运用情、理、法融合的“枫桥经验对当事人进行约谈和劝解,告知目前案件已在强制执行催告阶段。一旦进入到行政强制执行阶段,将会对企业的资金账户等产生影响,企业负责人将被限制一系列高消费等不良影响,最终化解了企业方的疑虑,顺利完成行政处罚义务的履行。

据悉,这是厦门市交通执法支队在行政非诉工作中揉入“枫桥经验”,让执法更显温度又一有力缩影。湖里大队积极履职,与法院密切联动,不仅在执行程序上做到规范紧凑,同时主动发挥作用,运用“枫桥经验,把执行程序按办理阶段往前追溯,实行“3+N”告知机制,即处罚时提醒期限、缴款到期时提醒加处罚款、催告时提醒法院强制执行影响等,力争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前,实现“行政资源、司法资源”双节约,当事人“负面信用”最大程度修复的效果。自机制运用以来,成功实现缴款期(临)届满缴纳15件,经催告后主动缴纳7件,向法院申请后主动缴纳2件。

交通执法部门在此提醒广大的失信主体,要珍惜信用,发生失信行为后须积极配合改正,履行行政处罚义务,否则可能产生逾期不履行的包括加处罚款以及司法强制执行措施等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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