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下午,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的情妇、原铁路文工团歌唱演员罗菲,被指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由于该案当事人原以重罪被抓而以轻罪被诉,从而使案件扑朔迷离。(11月9日,北京青年报)
据报道,2011年6月,在张曙光被抓4个月后,罗菲因涉嫌受贿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后被刑事拘留。今年8月,东城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罗菲涉嫌受贿罪,将此案报送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二分院经过审查,在起诉时将罗菲的罪名由受贿罪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报道称,由于成为“中国高铁第一人”的情妇,罗菲也成为高铁民企老板讨好的对象,花重金送其名表和汽车等。从一些情节看,该案显然属于受贿罪,因为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除了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外,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还规定了一种受贿罪情形,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罗菲作为与张曙光关系密切的人,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显然符合该款的情节。
而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关于掩饰、隐瞒罪的规定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而且刑法把该条置于妨害司法罪一节中,指的是帮助或协助他人对犯罪所得进行转移和隐匿的行为,目的是妨害司法机关查明犯罪事实,以逃避犯罪制裁。而从报道看,罗菲是民企老板杨建宇行贿的直接对象,而没有掩饰或隐瞒行为,如果检方掌握了罗的其他犯罪事实,指控她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那是一回事,仅就报道所示的情节,其行为并不构成该罪。
需要注意的是,在涉案情节中,除了香港的那块表是罗菲独自在场收受,而在其他场合都有张曙光在场。由于张曙光才是杨建宇行贿的真正目标,所以到底应当认定为张曙光受贿还是罗菲受贿,还需要看详细场景和情节。如果应当认定为张曙光受贿,则罗菲只是收受财物的使用人,她只对在香港买的那块表承担受贿责任。如果这两项贿赂应当认定罗菲承担责任的话,那她就应当对这些贿赂都承担受贿罪责任。而不管如何认定,罗菲似乎都应当承担香港那块表的受贿责任。
由于法庭没有当庭作出认定,所以该案具体情节只能在宣判后才会落地。但不管怎样,作为与张曙光有密切联系的人可能因其腐败行为而一同获罪,都无不提醒那些掌权者身边的人,还是应当尽一切努力阻止掌权者腐化,而不要贪恋这种腐化。
吴元中(山东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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