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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核准了林森浩的死刑。这一结果在很多人意料之中,也在一些人意料之外。从此案案发起,一直有一部分人认为,对林森浩应网开一面,从轻处罚。原因有很多。有的认为林森浩是高学历人才,其本人走到今天不易,且国家为培养其也花费了不少钱,故在量刑上应留有余地。有的认为林森浩还很年轻,因不能正视同学之间的矛盾而报复投毒,区别于那些穷凶极恶的罪大恶极之人。还有的观点认为林森浩的投毒行为我国教育政策失败的表现,认为我们历来重视应试教育,忽略素质教育和心理教育,导致越是高级别人才心理越不健康,因此国家应在这出悲剧中承担一定的责任,而不应由林森浩一人承担。

我国有句俗语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刑法基本原则最形象和最朴素地诠释。首先,犯罪离不开人。没有人的行为,谈不上犯罪行为的发生。在犯罪的惩罚方面,除了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等行为能力受限的人可以获得宽恕或较轻的处罚外,其他人,无论身份、背景、成长经历等有何不同,在刑罚面前都是同等对待的。其次,犯罪离不开社会。抢劫、抢夺、盗窃等财产型犯罪与贫富差距加大有关,集资诈骗、合同诈骗、贷款诈骗等经济犯罪与经济形势下滑有关,杀人、绑架、爆炸等暴力性犯罪与社会矛盾激化有关。犯罪本身就是一个社会问题,不能因社会问题的存在而影响对犯罪的惩罚。最后,决定对一个犯罪的人处以何种刑罚的基础是其犯罪行为。林森浩因心存怨恨,故意投毒杀害同住室友,而且在被害室友抢救过程中始终保持缄默,拒不说出室友因何生病,导致室友不治而亡。在这一犯罪过程中,林森浩表现出的淡定和从容确实与其高学历的身份相符,但也正是这种淡定和从容反映出其残忍的心态。这种看着一个人因为自己的原因慢慢死去的行为与拿起刀子直接将人杀死相比,是更为残忍的,对被害人亲友的伤害也是更加沉重的。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无论是谁,只要是犯下罪行,等待他的都将是法律的公正裁判。

林森浩投毒案终于有结果了,不出意料又成为新闻热点。这样的情景,在一审、二审开庭、宣判以及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期间的若干时间段内,曾经反复出现。有朋友问小特,林森浩和黄洋,你到底站在哪一边?更同情谁?林森浩该不该死?小特我说,林森浩和黄洋两个,我都同情。黄洋横遭不测遇害身亡自不必说,对林森浩来说,不仅要承受法律的严惩,还要背负道德的谴责,比黄洋多活的这32个月,天天都是煎熬。每天等待死亡,比死亡本身更可怕。林森浩和黄洋都是年纪轻轻啊,都是父母含辛茹苦培养出来的研究生,人生美好,前途似锦。但现在一个被害身亡,一个被执行死刑,即便不是林森浩和黄洋的亲属,看到如此年轻的生命逝去,总是于心不忍。

然而我更同情他们两人的是,他们已经如此不幸,却仍然要成为一场舆论的消费品,有多少人真正站在林、黄两家人的角度去考虑他们的感受?当这件事情是新闻热点的时候,众声喧哗,热闹无比。一旦热度消退,或者有了更大的热点,一切都会马上消失。小特放个卫星,这个案件过去两个星期,没有人再关注林、黄两家人的情绪恢复,这起事件的教训、启示,还会有多少人去在意或反思?舆论的盛宴,只不过消费了这两个年轻的生命,一次次撕开两家人的伤口撒盐,却丝毫唤不起对生命的尊重、对法律的敬畏,这样的报道和关注,对整个社会又有何益处?

如果发言的目的不再是为了探究事实真相,而变成了反驳、论战、谩骂。“药家鑫案件”、“夏俊峰案件”、“太原警察打死讨薪农民工事件”、“庆安枪击访民事件”,莫不如是。一些预设立场的报道,一些情绪化、偏激的表达,裹挟着太多的私心。为了牟取一己私利,喊着法治的口号,却道听途说、恶意炒作,甚至煽动、蒙蔽老百姓,这样的事情已经太多,而每一次,都是对民众善良情感和社会公平正义的深深伤害。最不能容忍的,是有些媒体和看客,还挥舞着道德的大棒,打着“监督司法”的旗号,却干着最不道德、最没有法治精神的勾当。

回到这个案件中来,小特觉得,应该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死刑案件这么大的事儿,全国人都在盯着,没有哪个人敢搞猫腻。事情到底是不是林森浩干的,该不该杀,应当由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地作出决断。这些理由,法官在裁判书中已经写得很清楚了,只要是客观公正,不带私心地去耐心读完,我想应该能令人信服。我们每个人都是法治社会的建设者、参与者、受益者,当然也都有权力去关注、议论、评判一起司法案件,但不能因为结果不合我意,就不满、愤怒、猜忌、甚至谩骂,要尊重法律的裁断,尊重法官的专业知识,这是对法治最基本的信仰,也是这个社会公平正义正在生根发芽的地方。

新华网北京12月11日电(记者罗沙、黄安琪)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备受社会关注的“复旦大学医学院学生投毒案”的罪犯林森浩11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据悉,行刑之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安排林森浩与其父亲林尊耀等亲属进行了会见。11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林森浩执行死刑。

2013年4月,复旦大学医学院发生一起投毒案件,致在校研究生黄洋死亡,经侦查确认投毒者系黄洋同寝室同学林森浩。本案因发生于大学校园等原因而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林森浩提出上诉。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被告人林森浩因日常琐事对被害人黄洋不满,决意采用投放毒物的方式加害黄洋。2013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以取物为借口,从他人处借得钥匙后,进入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11号楼204影像医学实验室,取出其于2011年参与医学动物实验后存放于此处的、内装有剩余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原液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并装入一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带离该室。当日17时50分许,林森浩携带上述物品回到421室,趁无人之机,将试剂瓶和注射器内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投入该室饮水机内,后将试剂瓶等物装入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丢弃于宿舍楼外的垃圾桶内。4月1日9时许,黄洋在421室从该饮水机接水饮用后,出现呕吐等症状,即于当日中午到中山医院就诊。4月2日下午,黄洋再次到中山医院就诊,经检验发现肝功能受损,遂留院观察。4月3日下午,黄洋病情趋重,转至该院重症监护室救治。林森浩在此后直至4月11日,包括在接受公安人员调查询问时,始终未说出实情。4月12日零时许,公安机关确定林森浩有作案嫌疑并对其传唤后,林森浩才如实供述了其向421室饮水机投放二甲基亚硝胺的事实。4月16日,黄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黄洋系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化学品且有严重危害性,而向饮水机内投放大剂量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致被害人接水饮用后中毒。在被害人入院特别是转入重症监护室救治期间,林森浩仍刻意隐瞒真相,编造谎言,杀人故意明显,且实施了以投放毒物为手段的杀人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林森浩仅因日常琐事对被害人不满,即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医学知识,蓄意采取隐蔽的手法,向饮水机内投放剧毒化学品,杀死无辜被害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林森浩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但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新华网北京12月11日电(记者罗沙、黄安琪)“复旦大学医学院学生投毒案”自2013年案发以来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1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该案罪犯林森浩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如何审查及判断该案案情?核准林森浩死刑的理由是什么?是否考虑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主审法官就公众关心的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记者:请简要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复核审理过程。

法官:我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死刑复核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全体成员认真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赴当地看守所讯问了林森浩,听取了林森浩委托的辩护律师的意见,进行了相关的专业咨询。在对一、二审认定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审判程序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经合议庭评议,依法作出了核准林森浩死刑的裁定。

复核过程中,林森浩及其亲属曾数次申请另行委托辩护律师,我院始终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均作出同意申请的决定,并对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辩护权等各项权利予以充分保障。

记者:本案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审理,那么案件的事实真相是什么?

法官:本案案情相信公众已经比较熟悉。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被告人林森浩与被害人黄洋分别系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同住一间宿舍。林森浩因日常琐事对黄洋不满,决意采用投放毒物的方式加害黄洋。

2013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设法从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影像医学实验室取出其此前存放于此处的、内装有剩余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原液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当日17时50分许,林森浩趁宿舍无人之机,将试剂瓶和注射器内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投入该室饮水机内。

4月1日9时许,黄洋从饮水机接水饮用后出现呕吐等症状,当日中午到中山医院就诊。此后数日,黄洋多次到医院就诊,且病情趋重,转至重症监护室救治。4月12日零时许,公安机关确定林森浩有作案嫌疑并对其传唤后,林森浩才如实供述了其向饮水机投放二甲基亚硝胺的事实。

4月16日,黄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黄洋系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的依据是什么?

法官: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以公民生命权利为犯罪客体的严重犯罪。判定被告人林森浩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要取决于两方面:一是林森浩主观上是否具有杀人的故意;二是林森浩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杀人的行为。

根据我院复核确认的事实和证据,林森浩在案发前一年多做医学动物实验时,使用过二甲基亚硝胺,了解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化学品且有严重危害性。林森浩为泄愤,有预谋、有计划地向宿舍饮水机内投放大剂量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致被害人黄洋接水饮用后中毒。在黄洋入院特别是转入重症监护室救治期间,林森浩仍刻意向救治医院隐瞒真相,编造谎言,有意延误对被害人救治,其杀人故意明显,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林森浩死刑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认真贯彻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和适用法律人人平等的刑法原则,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此基础上严格依法作出是否核准被告人死刑的裁定。

本案中,被告人林森浩作为一名医学专业的研究生,本应利用专业知识服务社会,且尊重生命、关爱生命更应是其天职。但林森浩仅因日常琐事对被害人不满,为泄愤,即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医学知识,蓄意向饮水机内投放剧毒化学品,故意杀死无辜的被害人,漠视他人生命。林森浩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属罪刑极其严重,论罪应当依法判处死刑。林森浩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故依法核准被告人林森浩死刑。

记者:本案复核过程中,辩护律师曾经提出了一些辩护意见。对于这些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审查及判断的?

法官:对辩护律师在本案中提出的辩护意见,合议庭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审查。对于其中所涉及的专业性问题,合议庭也向有关机构分别进行了咨询或核实。

第一,辩护律师提出,饮水桶内水样、黄洋尿样和饮水杯均是黄洋的同学自行提取,检材有被污染可能。

最高法审查认为,黄洋的同学提取上述物证时,属于为治疗而查明病因所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向鉴定机构提取上述检材,程序并无不当。原始检材的提取人均为医学专业研究生,具备无菌操作知识,使用的是无菌器材,提取过程中操作规范。检材受到污染一说缺乏客观依据。由公安人员提取的饮水桶出水口封装盖上亦检出二甲基亚硝胺,也可佐证原始检材未受到污染。故对辩护律师的该项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第二,辩护律师提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开始对黄洋尿样未检出二甲基亚硝胺,而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却在从司鉴所调取的黄洋尿样中检出二甲基亚硝胺,两家鉴定机构对黄洋尿样的检验结果相互矛盾。

最高法审查认为,物鉴中心从黄洋尿样中检出二甲基亚硝胺,与林森浩在饮水机投放二甲基亚硝胺,后黄洋从该饮水机接水饮用后中毒死亡的事实能相互印证,且司鉴所相关鉴定人员在侦查阶段的证言已对前后两次检验结果的差异作出了合理解释。该证言经一审当庭质证,一、二审法院均予采信。故对辩护律师的该项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第三,辩护律师提出,黄洋摄入的二甲基亚硝胺的含量难以达到致死量。黄洋的死亡原因除二甲基亚硝胺的影响外,无法排除黄洋可能死于药物过敏、药物性肝损伤和药物性肾损伤叠加因素的合理怀疑。

最高法审查认为,关于致死量的问题,辩护律师的意见缺乏客观依据。林森浩此前曾做过医学动物试验,明知确可造成危害,且本案证据已经足以证实林森浩的投放毒物杀人行为与黄洋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另外,为慎重起见,受检察机关委托,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在审查起诉阶段组织多名专家,在重新尸检、组织器官检验、组织病理学检查和全面查阅治疗记录的基础上,经充分论证,确认了黄洋死因。故对辩护律师的该项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