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国际> 环球要闻 > 正文
媒体称日本排放核废水前获美同意 未通报中韩俄
www.fjnet.cn 2011-04-10 07:43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我来说两句

专家解读

中国的国际法专家指出,日本擅自排放核污水的行为是违反《核事故及早通报公约》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的不当行为,但调查取证难度较大,因为核辐射污染产生的后果短期内并不会显现出来,它的影响是一个累积的过程。

日本已违反国际法

但调查取证难度大

4月4日,日本东京电力公司决定将福岛第一核电站内含低浓度放射性物质的1.15万吨污水排入大海。4月5日,韩国政府考虑向国际法庭提出起诉并要求日本赔偿损失。不过,韩国并未进一步采取法律行动,称起诉存在“困难”。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教授林灿铃告诉记者,从法律上看,在没有履行国际义务的情况下,日本擅自排放核污水的行为是违反国际法的不当行为,但“调查取证难度较大”。林灿铃表示,这里提及的国际法主要是指《核事故及早通报公约》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6年切尔诺贝利核反应堆事故之后,国际原子能机构将《核事故及早通报公约》开放给各国签署,旨在于缔约国之间能尽早提供有关核事故的情报,以使辐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日本是缔约国之一。

根据公约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对引起或可能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并已造成或可能造成对另一国具有辐射安全重要影响的超越国界的国际性释放的任何事故,向有关国家通报。

林灿铃表示,与传统国际法的责任认定不同,核安全事故国家责任认定具有其特殊性。《核安全公约》规定,凡是关于核设施而引起的安全问题责任,都要由对其具有管辖权的国家来承担。向海里排放核污水的行为,可以看作是日本的国家行为,日本是该不当行为的主体。

林灿铃分析,起诉日本政府存在“困难”,因为对核污染危害程度的调查取证难度较大。日本政府之前承认排放的污水具有低辐射物质,超过了法定排放标准上限500倍以上。“但是核辐射污染产生的后果短期内并不会显现出来,它的影响是一个累积的过程。” (中青)

责任编辑:林洪熙
相关新闻
更多>>视频现场
更多>>囧视频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