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国际> 社会博览 > 正文

巴西迅速重罚跨国企业漏油与中国迥异

www.fjnet.cn 2011-11-23 07:55   来源:中国青年报 我来说两句

11月21日,美国石油巨头雪佛龙公司因在巴西海域的油井发生原油泄漏事故,被巴西环境与可再生自然资源协会处以5000万雷亚尔(约合2750万美元)的罚金。同时,巴西里约州将通过司法程序要求该公司进一步赔偿,“初步估计总赔偿金起码超过1亿雷亚尔”。

此时,距离巴西里约州海域的坎波斯盆地弗拉德区块被查出有原油泄漏,只有13天。

今年6月我国蓬莱19-3油田发生的溢油事故,直至7月初,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才召开新闻发布会说明情况。其间,康菲中国查源堵漏工作进展迟缓,数次撒谎不承认有新的溢油点。而且,我国海洋局对美国康菲石油公司20万元的罚款也迟迟不见结果,相关民事赔偿更是遥遥无期。

巴西为何能在处理环境污染问题时作出迅速反应?康菲公司的漏油事件为何迟迟画不上句号?这两个几乎都是在上世纪80年代颁布环境保护法的发展中国家,为什么会有如此迥异的现状?

中国青年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曾对巴西环境司法问题进行过系统研究的中山大学(微博)法学院副院长李挚萍教授。

巴西保护公共利益的“第四部门”

事故发生后,巴西联邦警察上周宣布就此次漏油事件展开调查,责任人或将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巴西法律规定的双罚制,个人和法人都可能受到刑事制裁。

“检察机关的强势地位可带动警方和法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从而更积极地介入。”李挚萍说,巴西警察能够迅速介入、且相关组织能立即作出处罚的关键在于,巴西的环境司法制度赋予了检察机构强大的权力,检察机构广泛介入环境保护之中,形成独特的检察机构环境司法。

1981年8月31日,巴西颁布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国家环境政策法》。这部基本法确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框架,规定了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确立了环境损害赔偿的严格责任等,检察机构不但可以代表环境公共利益介入民事诉讼,而且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1988年,《宪法》用了三个条文,即第127条、第128条和第129条来规定检察机构的职责、权限。此后几年间,巴西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公共利益的立法,并授权检察机构进行保护。

“检控环境犯罪是巴西检察机构的一项传统权力。”李挚萍说,在巴西,检察院被称为独立于立法、行政和司法的“第四部门”,具有强势地位。宪法第129条列举了检察机构的9项职能,除了传统的检控犯罪的职能外,还有通过民事调查和公益诉讼,保护公共和社会遗产、环境和其他公共利益的职能。

1998年,巴西制定了《环境犯罪法》,该法对当时立法中有关环境违法的刑事和行政制裁条款进行了编纂,大大加强了检察机构追究环境犯罪法律责任的力度。

李挚萍说,巴西的环境立法从内容到体系已经相当成熟,甚至有学者认为,其堪称世界上最先进的环境法体系之一。

  • 责任编辑:陈潇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