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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迅速重罚跨国企业漏油与中国迥异

www.fjnet.cn 2011-11-23 07:55   来源:中国青年报 我来说两句

明确公民环境权是重中之重

两国环境立法中的原则性区别,在于公民的环境权是否明确。李挚萍认为,这是立法上的重中之重。公民参与环境事务、提起公益诉讼、请求环境审判的来源,正是公民环境权,这是环境保护领域中的核心权力。

然而,学者呼吁了几十年,对此,我国立法还没有非常明确地确定下来。“这是一个很大的缺陷。”她说,巴西公民的环境权不仅来源于环境保护法,也具体到宪法中,这是赋予检察机构代表公共利益的依据。

近年来,我国的环保公益组织、环保部门、检察机关、法院等都在环境保护方面作了新的尝试,逐渐增加了司法能动性。但是,仍然有数量众多的环境纠纷的解决,过于依赖行政手段,无法进入到司法程序。

李挚萍认为,中国与巴西存在共同的问题——行政执法比较薄弱。巴西正是因此而寻求另外的解决途径。巴西的检察机构可以开展民事调查、进行法庭外的调解、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控环境犯罪,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环境行政执法太弱和不到位的缺陷,进一步向公众宣示了环境、环境法和环境政策的重要性和权威性。

李挚萍建议,我国可以选择性地借鉴巴西的经验。目前,虽然不可能把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强化到巴西的程度,但由检察机关去完善民事、行政的公诉制度,推动检察机关更积极地介入到公益诉讼中,是可以考虑的。

  • 责任编辑:陈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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