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渔民家属如何要求菲赔偿 司法上面临多重困难
www.fjnet.cn 2013-06-04 13:37 来源:法制日报 我来说两句
不法行为的司法追偿 根据《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一国对其国际不法行为的国际责任包括停止不法行为、损害赔偿等。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且应是充分赔偿。菲公务船射杀台湾渔民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应包括菲律宾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和对被害家属的损害赔偿责任两个部分。刑事责任属于台菲检控机关负责范围,损害赔偿一般通过双方的“外交”途径进行协商。 除“外交”途径外,被害家属还可选择司法途径即向法院起诉要求菲律宾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害家属起诉菲律宾要求损害赔偿,可供选择的法院有两个:一是台湾地区的法院;二是菲律宾的国内法院。目前,根据台湾媒体报道,被害家属已将诉状提交给屏东地检署,菲律宾调查团团长德干佐表示,诉状将经由马尼拉经济文化办事处转交给菲国,菲律宾国家调查局会继续追踪此案。 然而,被害家属若在台湾地区的法院起诉菲律宾,面临的第一个法律障碍就是菲律宾的国家豁免。历史上,国际法承认主权国家的绝对豁免原则,即不经国家同意,国家不受任何审判。但是,从20世纪后半叶开始,由于国家越来越多地参与商业活动,国际法转向了限制主权豁免的概念,根据这一原则,国家对它官方的公共行为仍然享有豁免,但是它的私行为,例如商业行为,可能受到外国法院的管辖。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获得通过,公约第10条确认一国的商业行为不得援引管辖豁免。但是,菲律宾公务船射杀台湾渔民的行为并不是商业行为,仍是行使公共权力的官方行为,被害家属若以此为由起诉菲律宾存在困难。 上述公约第12条规定,一国因其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不得援引管辖豁免,但前提条件是有关的作为或不作为以及行为人在事发时均应处于法院地国领土内。根据国际法,领土包括领陆、领空和领水,专属经济区不属于一国之领土。菲公务船射杀台渔民事件发生在台菲专属经济区重叠海域,该海域均不属于台菲“领土”范围之内。若按照船旗国原则,台湾渔船可被认为我国台湾地区的“领土”,依此界定枪击行为发生在“法院地国领土”内并非不可,但开枪的行为人处在菲律宾公务船上,属于菲律宾的领土之内。因此,本案并不符合适用第12条的前提条件。于是,被害家属若选择在台湾地区的法院起诉菲律宾,菲律宾可以根据国家豁免原则拒绝应诉。另外,即使菲律宾放弃管辖豁免,在台湾地区的法院主动应诉,当被害家属胜诉以后,台湾地区的法院也不能强制执行菲律宾的国家财产。这就是国际法上的执行豁免。本案中即使菲律宾应诉且被害家属胜诉,被害家属仍可能面临判决无法执行的问题。 被害家属若选择在菲律宾的国内法院起诉,在诉讼管辖和执行方面不存在国家豁免原则的障碍,但仍面临诸多问题,例如诉讼成本、对菲律宾法律的不熟悉、对菲律宾司法体系的不信任等。 由此可见,被害家属选择司法途径要求菲律宾进行损害赔偿,面临着诸多困难。或许正因为如此,一国因其行为对他国国民造成的损害多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对被害家属而言,由台湾当局与菲律宾政府之间的“外交”途径解决赔偿问题,应是最经济和最便捷的途径。(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台湾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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