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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议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意义
www.fjsen.com 2009-09-07 16:27   来源:新华网    我来说两句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为何要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以下简称“惩防体系”)为重点?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探讨这一问题,对于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这里所说的“惩防体系”,是由《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以下简称《工作规划》)等文件所构成的。其中《实施纲要》阐述了建立健全“惩防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指明了建立健全“惩防体系”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基本经验、主要目标、工作原则、基本内容和主要措施,从而使反腐倡廉建设立体化。

  “惩防体系”是我们党现阶段反腐倡廉建设内涵的集中体现。反腐倡廉建设是一个集合概念。其中,教育以信念为重;制度以落实为重;监督以实效为重;改革以治本为重;纠风以民利为重;惩治以查案为重。继续保持高压态势,遏制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同时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以实现查办案件法纪、教育、经济和社会四个效果的统一,体现了反腐倡廉建设的目的。

  “惩防体系”要解决的腐败问题是反腐倡廉建设的关键问题。近年来,我们党反腐倡廉建设虽然取得明显成效,但腐败现象在一些部门和领域易发多发的状况仍未根本改变。工程建设、土地管理、司法等领域的发案率居高不下,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高校、医院等新领域的案件在一些地方呈上升趋势;一些党政机关“一把手”的案件屡屡发生;消极腐败问题的关联性、群体性突出,窝案串案增多;一些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屡禁不止;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依然存在,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仍很严峻。教育不扎实,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得力,是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滋生蔓延的重要原因。找准腐败问题及其原因是反腐倡廉建设的关键,抓好《实施纲要》、《工作规划》的贯彻落实,就能抓住关键、带动全局。

  “惩防体系”是通过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形成并在反腐倡廉建设进程中不断发展完善的科学体系。第一,“惩防体系”是反腐倡廉建设理论创新的成果。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对反腐倡廉理论进行了大胆探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十三届四中全会,恢复重建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提出用三年时间对党的作风和组织进行全面整顿,开辟了在不搞群众运动的情况下健康有序地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新途径。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至十六大,明确把反腐败斗争作为党的重要任务和纪检监察机关的重点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确立了反腐败的三项工作格局。党的十五大以后,我们党提出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逐步探索出适合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的有效开展反腐倡廉的基本路子。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党把反腐倡廉工作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之中,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了预防腐败的工作力度;党的十七大则把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和扎实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写入《党章》,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之路。可见,“惩防体系”建设是我们党对反腐败规律从局部到全局、从单一到体系不断深化认识的过程,是对反腐败理论的创新与发展。

  第二,“惩防体系”是反腐倡廉实践经验的凝结。“惩防体系”是通过实践摸索出来的反腐倡廉建设有效途径。1993年,针对体制转换过程中腐败滋生蔓延的现象,中纪委明确了反腐败斗争要遵循的总要求,即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落实三项工作格局,并提出“反腐败斗争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为推进改革、建设和发展服务”等六项基本原则。十六大强调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十六届三中全会在科学总结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首次提出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目标。2004年,中央纪委对建立健全“惩防体系”作了总体部署,2005年至2008年,党中央分别印发了《实施纲要》和《工作规划》。以上表明,“惩防体系”凝结了我们党反腐倡廉的集体智慧,是反腐倡廉建设实践经验的结晶。

  “惩防体系”为反腐倡廉建设提供了利器,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一是“惩防体系”为反腐倡廉建设指明了路径。这一体系从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六大渠道使反腐倡廉建设由战略布局转为战役部署。《工作规划》提出:“经过今后五年的扎实工作,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初步建立,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比较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基本形成,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体制改革继续深化,党风政风明显改进,腐败现象进一步得到遏制,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有新的提高。”这些目标的提出,使得反腐倡廉建设有了较为具体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二是“惩防体系”为反腐倡廉建设提供了考评激励机制。今年5月,中央纪委印发了《中央纪委关于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检查办法》),这一办法具体提出了组织检查与群众评价相结合等五项基本要求,规定了省(区、市)等单位为检查范围,明确了落实责任制情况、推进工作情况、采取措施情况和取得实效情况为检查内容,指明了检查办法并规定了考核结果的确定、运用及组织领导等具体措施。出台《检查办法》,无疑为反腐倡廉建设提供了检查激励机制,是推动反腐倡廉建设由宣传到行动,由行动到效果的重大举措,必将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开展。(徐喜林/河南省社会科学院纪委书记、河南省廉政理论研究中心主任)

(责编:陶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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