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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网络群体事件人大不能“失声”
www.fjsen.com 2009-09-14 17:49   来源:新华网    我来说两句

  当前,正值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新旧问题交汇,群体事件不仅在现实中有所增加,在网络上也不断出现。仅今年以来就相继发生了云南晋宁躲猫猫事件、湖北巴东邓玉娇案、南京房管局长天价烟事件、湖北最年轻市长事件、重庆高考加分事件、杭州飚车案等网络群体事件,造成极大社会影响。

  网络群体事件之所以发生,往往跟“一府两院”等部分公权部门不作为、乱作为有直接关系。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在以权力制约公权部门上,人大的监督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根据我国宪法,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一府两院”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其负责,受其监督,依靠其支持开展工作。在这样的前提下,人大对“一府两院”等公权部门进行监督,包括对其应对和处置网络群体事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所指出,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大优势。

  那么,人大应该如何发挥好制度优势,督促和支持公权部门处理好网络群体事件呢?

  首先,面对网络群体事件,要督促“一府两院”积极作为。要督促有关方面通过网络、电视、平面媒体等载体,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澄清虚假传言,切实做到公开透明,正确引导网络舆论。对于网民置疑的焦点问题,要督促有关部门迅速调查处理,并及时公之于众,保证公权部门与百姓之间信息充分对称,以免给“别有用心”的人借题发挥的空间。

  其次,要督促“一府两院”及时纠正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消除潜在社会影响。在公权部门公信力遭遇危机之际,都需要国家权力机关及时发声,或者督促有关部门对相关行为予以纠正,或者由人大方面给出权威解释,给网民一个满意的答复,杜绝隐患。

  再次,要发挥好各级人大代表的重要作用。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他们在群众中威望高,是群众可以信赖的人。发生网络群体事件时,可以组织人大代表到网上和网下两个现场,配合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安抚群众情绪、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在日常工作中,人大代表要做有心人,注意收集和分析网上网下的社情民意,及时向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把潜在的“引爆点”处理在萌芽状态。

  最后,要督促有关部门采取实质措施,消除长期以来因某些公权部门不作为、乱作为在百姓中累积的种种不满情绪。比如,通过践行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经济,逐步解决老百姓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妥善解决社会问题,注重保障人权,切实维护老百姓合法权益;促进权力的公开、透明,保障老百姓对地方事务和重大事件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要通过多种措施,积极营造风清气正、安居乐业的良好氛围,清除滋生社会矛盾的土壤。

  (责编:陶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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