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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司法建设六十年
www.fjsen.com 2009-10-21 10:13   来源:学习时报    我来说两句

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破旧立新”式的司法建设、1957年至“文革”时期“摧枯拉朽”式的司法革命、改革开放之初“拨乱反正”的司法重建到现在不断走向深入的司法体制改革,新中国六十年来每个时期司法建设的基本方向和具体内容都与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存在着密切的关联。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司法制度是我国现行司法体制的最初发端形态。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司法组织和司法程序虽然不十分严密,但其近代司法制度的结构框架已经基本形成,如在司法组织方面,各级司法机关的设置,基本上按照侦查、起诉、审判的不同职责予以设置;在司法原则和制度方面,明确规定实行公开审判、陪审、回避、辩护、上诉、复核、再审等原则和制度;在审判方式上,创造了一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依靠人民、便利人民的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主要包括就地审判、巡回审判和公审制。这种司法制度的结构特色为新中国成立初期以及改革开放后的宪法和法律所继承。尽管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对于如何处理案件已经有了某些比较明确的指导思想、感性认识和诉讼观念,但这些思想、认识和观念并没有形成或上升为理论,并进一步加以体系化。

新中国成立之初,与“旧法”的决裂以及对苏联司法理论的引进和借鉴意味着我国的司法发生了转型,即从国民党统治时期的资本主义司法转向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司法或人民司法。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逐渐引进了苏联的法律制度,包括司法制度。比较典型的如检察监督制度。当时国家“一边倒”,一切“向苏联老大哥学习”。苏联的司法理论强调意识形态的决定作用,强调司法的阶级性,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反“旧法”运动与此不无关系。但是,在具体制度层面,苏联的司法制度体系并不具有完全的原生性,其外壳和基本结构来自于大陆法系,它是苏联对大陆法系的司法制度进行改造的结果。由于以苏联的司法制度为蓝本构建我国的司法制度体系,导致在我国现行司法制度中仍然可以看到苏联司法理论和制度的影子。

从建国到国民经济的恢复,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创建和奠基时期。三年国民经济恢复后,我国进入了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1956年,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破旧立新”式的司法建设为新生政权的稳固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适应了国家建设的需要,与此同时,却造成了从清末变法以来所形成的司法传统的断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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