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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司法建设六十年
www.fjsen.com 2009-10-21 10:13   来源:学习时报    我来说两句

1957年至“文革”时期“摧枯拉朽”式的司法革命以破坏法制、实行人治为基本特征。这一时期,完全混淆了司法与行政的界限、政治与法律的界限。宪法上明文规定的民主和法制原则遭到了批判;错误地把党的领导同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对立起来,检察机关实行上下级领导和法律监督被说成是“以法抗党”,“反对党的领导”;认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抹杀法律的阶级性”,“同反革命讲平等”;认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不要党的政策”,“搞法律孤立主义”;认为强调依法办事,是“法律至上”的资产阶级观点;把辩护制度、律师制度,说成是“替坏人说话,敌我不分”等等。这就从思想上、理论上和制度上搞乱了和破坏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法律和制度,并且在是非颠倒和莫须有的罪名下,将“司法”作为打击异己的工具。所谓“群众专政”,更是造成了大量的冤假错案。这一时期的“司法革命”,给党和国家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失,在我国司法制度发展史上留下了惨痛的历史教训。

正是基于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教训,党中央在“文革”结束之后,大力恢复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重建被破坏了的司法传统和司法制度,以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司法得以重建和发展,具体制度的调整逐步启动,在机构设置、职能扩增、审判方式、法院管理、权利保护以及法律援助等方面取得了不少成就和经验。在此过程中,“司法改革”逐渐成为一个显性话题。

在现阶段,司法改革成为中国社会的显性话题,其中的原因可从两个角度来加以认识。从直观的角度看,之所以需要进行司法改革,是因为司法现状不能完全令人满意。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司法机关得到了恢复和加强,司法制度逐步走向完备。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种社会纠纷、对受害的公民提供法律救济、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司法活动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也显得越来越突出,尤其是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日趋严重,如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呈蔓延之势,民事、经济裁判“执行难”;刑事司法中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律师辩护难;法院处理行政案件过程中,难以摆脱行政机关的干扰和影响;某些司法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等等。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的存在,暴露了中国司法体制、司法制度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需要通过司法改革加以解决。这是司法改革被提上议事日程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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