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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司法建设六十年
www.fjsen.com 2009-10-21 10:13   来源:学习时报    我来说两句

从更深层次的角度看,司法改革成为中国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其重要原因在于1978年以来改革开放所导致的社会结构的变化,要求一个更符合时代要求的司法权力。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司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但司法却难以回应社会的需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社会治理过程中对司法的依赖空前加重,但是,中国的司法机构在国家权力体系中以及在全社会的权威体系中所处地位使其难以承载这样的社会使命;2.市场经济的快速形成与发展,要求司法创立并维护与之相应的经济秩序,但司法对这种需求的回应能力明显不足;3.中国社会所长期累积或由社会变革所引发的各种矛盾和冲突都直接或间接地交给司法,司法机构在处理这些矛盾时常处于尴尬地位;4.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导致社会对司法赋予更多的期待,但司法的现状与人们的期待之间形成了较大的反差。上述种种矛盾的存在,最终、最直接、最集中地反映在一种现象上,那就是:司法对社会主体权利的保护不充分、不完善。因此,需要通过改革司法,消除或缓解司法所面临的现实矛盾,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创造、完善并维护适应新的社会历史条件的法律秩序。

从国际环境来看,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批准加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22个国际人权公约,从而对司法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要求对司法体制进行相应的改革。获得司法正义,是人权公约里的一项基本权利,它的功能在于为公民提供及时、有效而公正的救济,司法应当承担提供救济的积极义务和责任。通过司法改革来建立独立、公正、合格的司法,保障公民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利,这是法治理想的一个前设。(作者 熊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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