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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与人民民主
www.fjsen.com 2009-10-23 10:03   来源:人民政协报    我来说两句

人民政协与民主监督。权力必须受到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严重的腐败,这是政治学的一条公理,古今中外皆然。我们不学不搬西方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权力制衡体制,但这不等于说我们中国人的权力就天然毋须监督,我们共产党的权力就天然毋须制约。我们的权力同样需要监督和制约,不仅需要权力体制内部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之间,以及人权、事权、财权之间的制衡,更需要外部的人民群众对党政权力的制约。久治不愈的严重腐败,正在迅速吞噬党和政府的公信力,这已经足可以说明我们在权力监督方面的严峻形势。当然不能说我们已有的权力监督体制不起作用,它们正在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严重的腐败至少说明已有的监督体制亟须完善。尤其重要的是要加强权力体制之外的民主监督,让人民群体通过合法的渠道监督各级政权组织和党政官员。各级人民政协应当对加强民主监督和制约官员腐败负起政治责任,政协也应当在民主监督中有自己的合法地位,党和国家应当从法律上确保人民政协实施民主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人民政协与民主决策。我们通常说人民民主有四种形式,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说明人民民主体现在国家权力产生和运行的各个环节。在这些环节中,民主选举和民主决策对于人民民主而言,尤其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民主选举主要解决权力的产生问题,即通过自由公正的选举,将最能代表人民利益的官员选拔出来,授予他们权力。民主决策主要解决权力的使用问题,即选举产生的官员不能为所欲为地使用其手中的权力,他们在制定政策时必须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从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设计看,民主选举主要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功能,人民政协在民主选举方面没有相应的制度性授权。但对于民主决策,各级政协可以而且应当发挥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应当改善政协委员的选拔和择优机制,加强政协机关的自身建设,提高政协委员的代表性和参政议政能力,从而增强政协自身对政府决策的影响力;另一方面,也应当考虑如何通过制度创新,使各级政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和影响政府决策的合法渠道。

人民政协与依法治国。民主最早起源于公元前5世纪的古希腊,在漫长的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它虽然从未消失,但一直不曾是人类的理想政治制度。直到近代以后,民主才开始成为“好东西”,从西方的政治文明变为世界的政治潮流,从少数国家的政治现象成为全人类共同的普遍价值。造成民主政治转型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其中特别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民主与法治的结合。近代以后,越来越多的政治家和思想家开始认识到,民主与法治是一个硬币的两面,相互不可分离。民主也只有在法治的条件下,才能真正造福于人民;法治也就有在民主政治的前提下,才真正能够实现。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将民主与法治并提,既强调发展人民民主,又强调依法治国,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当作我国长远的政治发展目标,这是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决策。人民政协要在推进人民民主中发挥重要作用,就同样要在推进国家的法治方面发挥自身的作用。各级政协应当把培育干部和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建设新型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向公民普及国家的法律知识,主动地参与国家法律的修订,当作是自己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也是人民政协成立60周年。经过60年的探索,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发展已经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作为领导核心的中国共产党自身也已经完成了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已经成为中共执政治国的基本方略。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自身的新变化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人民政协也应当进一步转变参政议政的方式,努力进行制度创新,为推进人民民主,建设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起到自己独特的作用。

(作者俞可平系中央编译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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