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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四个逻辑环节
分制权力 规范权力 监督权力 公开权力
www.fjsen.com 2009-11-19 10:08  张增田 来源:检察日报    我来说两句

紧扣减少和阻止权力寻租机会的目标方向,我们可以构建出反腐败治本抓源头工作的四个逻辑环节:分制权力、规范权力、监督权力和公开权力。分制权力是根本办法。有学者曾揭示出这样一条腐败规则:权力会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会导致绝对的腐败。而“绝对的权力”主要来源于权力过分集中,这就使得一些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往往成为腐败重灾区。对付过分集中的权力最有效和最彻底的办法无疑是分解并制约之。分解权力之所以能够防治权力异化,有效遏制腐败,一方面固然是因为分散化的权力本身就难以滥用,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权力的分解不是简单的拆分,而是要根据合理制约的原则进行科学配置,使被分解的权力之间构成彼此牵制、协调运作的制衡关系,这就大大提高了权力腐败的难度。但是,随着社会生活复杂程度的不断提高,政府行政系统的权力分化难以穷尽,而且容易导致机构和岗位膨胀,因此,国家机构内的分权只能是相对和适度。

对于分制权力不足所存在的权力腐败风险,可辅之对权力的规范、监督和公开等加以防范和遏制。规范权力的必要性在于权力是一种势能,如果没有系统和具体的规范,就会趋向腐化变质,影响正常功能的发挥和应然目标的实现。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再小的权力也是一种力量,由于掌权者总是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自利性,所以只要缺乏明确和有效的管束,就有寻租谋私的可能。规范权力的根本目的是借助对权力的合理限定,保证权力维护公共利益,承担公共责任,并维持权力运行方向的恒定性和可预知性;其内容应当是对权力的来源、作用范围、运行程序和方式等方面作具体细致的刚性限制;规范的方式必须是书面的,可分为积极的鼓励性规定和消极的阻止性规定。

但是,凡思百虑必有一失,凡事百密必有一疏。对权力的规范不足则辅以监督。监督是代表权力委托方的监督者对权力代理方的行使者的监视和督促活动,以保证权力被正当行使,符合委托者的根本意愿。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委托人与代理人的目标并非完全一致,委托人追求公共利益,而代理人则倾向谋求自身利益。由于二者之间信息不对称,代理人容易扭曲委托人的意志,运用受托而获得权力营私舞弊,损害公利。而且随着委托代理链条的延伸,这种现象会愈加严重。因此,委托人有必要加强对代理人的监控,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价值。如何合理设计权力监督机制,让监督者能够获得有效的反馈信息,同时让受托人能主动自觉接受监督,便成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内容之一。然而,监督活动也有着内在缺陷,过密易使效率低下;过疏则易流于形式;监督模式与人员相对固定,还要防备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之间的勾结合谋。于是便求助透明化,使权力的行使过程和方式完全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权力公开是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容之一。正如阳光是自然界廉价且有效的消毒剂,公开是社会政治生活防止权力腐败的经济且有效的方法。公意是社会多方博弈的均衡点,凝聚着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权力异化和变质从来都因暗箱操作而滋生,一旦权力的运行实行透明化,必须公开的和能够公开的一律公之于世,接受公意的品评,便自然失却腐败的土壤而保持新鲜和活力。


责任编辑: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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