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创新合作经济理论与实践任重道远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合作经济规模化经营,合作制不断创新,出现了资本联合、跨国经营的新趋势。合作经济的发展水平已成为衡量一个地区农业产业化、现代化的重要参数。
1、坚持合作制与股份制、劳动联合与共闯市场相结合
股份制与合作制是现代经济的两个车轮,二者相得益彰。不少人认为,合作经济是一种乌托邦理念的产物,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没有市场竞争力,这种认识是片面的。西班牙蒙德拉贡合作社创建于上世纪50年代,被国际众多学者誉为“世界当代合作社成功典范”,现已发展成集工业、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商业、金融、教育和培训、科研和信息、服务等120多个合作社为一体的跨行业合作制联合体。在其整个发展进程中,对内实行劳动联合为基础的生产要素的组合,对外实行市场化运作,坚持合作社原则与市场经济相统一,引入股份制融资、管理等一些好的做法,显现了合作经济的强大生机与活力。
我国目前合作经济发展水平依然较低,上世纪中叶我国农村合作经济发展中的失误和教训至今令人难忘,人们对合作经济存有一定程度的偏见,对现代合作社认识不足。改革开放之后,尽管合作社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一部分合作社企业在扭亏为盈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但其体制与经营理念往往与合作社原则渐行渐远,大多数变为股份制或私有化,供销合作社总体上尚未办成农民真正的合作经济组织,信用合作社大都已改组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其根源在于认识上把合作制与市场经济割裂开来,脱离了合作制原则,而离开合作制原则谈发展合作经济毫无意义。新时期我国创新发展合作经济必须始终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并不断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变化的要求,探索合作制与股份制的有机结合,实现竞争与合作相统一,使合作社真正成为劳动群体联合、抱团参与市场竞争、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经济组织。
2、政府加大扶持力度,逐步建立合作社法律体系
合作社只有得到政府和社会大力支持和扶持,才能稳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发展规范及政府扶持范围,规定了“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虽然国家在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都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但具体配套措施还不够完善,实际执行和落实情况还不理想。一些地方政府对发展合作经济的引导、扶持以及资金监管措施等明显滞后。一些地方重在争取资金,而对资金发挥的作用研究不够,有的甚至为套取国家扶持资金,还出现了“假合作社”和“假合作社企业”,对我国发展合作经济产生了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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