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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现代劳资关系与构建和谐社会
www.fjsen.com 2009-11-25 15:24  唐龙文 来源:人民网    我来说两句

首先,应该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我国已经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契约原则,即要求各市场主体在平等、自愿的条件下,通过契约完成财产和劳动的交换和转移。实现等价交换。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主要是通过宏观调控保护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通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具体到劳动关系领域,则是主张劳资双方经双向选择,通过契约自愿结成雇佣关系,完成资本和劳动的结合。在这一过程中,政府所应该做的是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提供制度和规则,把双方的行为限定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我国在这方面已经做了许多的努力,比如许多与劳动相关的法律如《劳资关系法》、《集体合同法》、《社会保障法》、《劳动安全卫生法》等,已经出台,但并不意味着大功告成。有些法律在很多问题上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操作性,还要加强和完善。有些法律还显滞后,还需要与时俱进。

其次,应该积极促进工会角色职能的转换,完善工会独立法人地位。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其基本职能是“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当前市场经济下,劳资关系以表面上平等的契约关系形式掩盖了劳资双方价值交换不对等的事实。这种社会分层结构的转变是由经济结构的转变引起的。所以必须对工会的职能重新定位,加快促进工会角色的市场化转变。通过完善工会维护职工民主管理权相关法律法规和设置相应处理劳资纠纷的制度来完善工会的权威职能。并完善工会的独立法人地位,使工会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代表工人的利益。

再次,通过制定集体谈判制度等有关规则,积极推进三方协调机制的建立。集体谈判是指资方和雇员代表借助谈判,旨在达成覆盖某一雇员群体的协议,以决定就业条件与待遇,协调雇佣关系的一种方法。集体谈判涉及三方即政府、工会、企业,是各种力量博弈的过程,因此,它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机制。西方上百年的历史实践证明,集体谈判在保护工人权益,平衡劳资力量,协调劳资关系方面是行之有效的。可以说,西方的集体谈判制度是一项比较成熟的制度,它的根本目的是要保护工人阶级的权利与利益。所以,值得我们借鉴,为我们所用。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通过强有力的执法监督和社会监控手段,确保三方协商达成的各项决议能够为劳动关系双方自觉遵守,以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同时,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为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协商与交往提供社会化服务。

第四,积极推动劳动力市场秩序的建设。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秩序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劳动力市场不统一,城乡分割,劳动者身份差别,管理体制人为的市场分割;社会保障系统仍不健全等等,这些问题一方面对劳动力的就业产生了极大的不利,使劳动者在就业中处于弱势;另一方面对企业发展也是一种障碍,无形中增加企业成本,更重要的是对劳资关系产生了极大影响,不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所以政府应该推行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打破劳动力市场分割,促进劳动力自由流动;大力促进劳动力中介服务的发展;推动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建立。

最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为了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通过再分配手段在社会成员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而发生生活困难时给予援助的一种之制度安排。政府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主体。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水准较低,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尚未理顺;社会保障部分项目改革滞后;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不全;社会保障统筹层次偏低,属地原则未能落实;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及管理尚不到位;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发展缓慢等等,政府必须采取措施解决以上存在问题,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

综上所述,我认为,在相应的经济发展前提下,企业内部结构调整、完善现代劳动关系。政府有效制度设定、法律不断完善、工会充分发挥其功能的前提下,劳动关系由矛盾、冲突走向合作与和谐,从而可以实现双赢,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牢固而坚实的基础。(作者为中共丹东市委党校、科研部主任)


责任编辑: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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