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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公司实际控制人会计账簿管理的法定义务
——以保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账簿查阅权为视角
www.fjsen.com 2009-12-08 14:58  郑谊英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我来说两句

新《公司法》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一定程度的账簿查阅权。该规定扩大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却忽视了公司对于保障股东账簿查阅权的有效行使所承担的会计账簿规范化管理的法定义务,致使该权利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难以落到实处。

一、股东账簿查阅权的立法初衷和现实之间存在明显反差

当前,股东行使账簿查阅权面临的最大问题,不是股东滥用账簿查阅权,而是股东账簿查阅权未受到应有的尊重,股东费尽周折拿到的往往不是客观、真实、全面的账簿,而是残缺不全或真假难辨的账簿,这对于维护股东合法权益失去了应有的实际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内部救济法律制度不完善,实施效果不理想。新《公司法》规定,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股东,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但是,何为正当目的,新法并未予以明确。当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时,实际控制人往往会以股东查询目的不正当、有损公司合法利益为理由,拒绝或无故拖延股东的查阅请求。

(2)司法救济程序过于简单笼统,效率低下。目前,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时,股东唯一的司法救济途径是“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然而,审判期限简易程序需三个月,普通程序需六个月,即使有少数案件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办结,也至少需要十天半个月。在没有对公司的账簿采取诉讼保全的情况下,当一纸判决下来后,或执行不了,或即使执行了,股东拿到的往往也是残缺不全或真假难辨的账簿。

(3)立法目的难以真正实现,股东权利形同虚设。有的实际控制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往往采用隐蔽的手段,千方百计地藏匿有关信息,甚至是实施会计舞弊行为,使账簿真假难辨。或者将公司法中原则性的法律规定,通过具体细化的操作手法予以架空,从而达到阻挠股东行使账簿查阅权的目的。

二、增设实际控制人会计账簿管理法定义务是切实保障股东账簿查阅权的关键

公司账簿的法律属性决定了实际控制人依法设立会计账簿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公司账簿具有私有物品和公共物品的双重法律属性。真实、充分地向社会包括股东在内的投资人提供有效的会计信息,是公司一项基本的和首要的法定义务,也是作为企业投资人以公司法律形态进行生产经营与服务活动所必需付出的代价。公司账簿和会计信息不能仅仅理解为公司的私有财产,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其必须纳入严格的法制范畴,接受法律监督。通过立法强化公司账簿与会计信息的公共属性,将大众的注意力吸引到公司所提供的和应当提供的会计信息上来,比为保护股东权利为目的而赋予股东公司查账权的做法更符合效率原则。


责任编辑: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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