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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机构的公众责任
www.fjsen.com 2009-12-10 08:11  罗 熹 来源:红旗文稿    我来说两句

三、强化金融机构的公众性

马克思经济学经典理论对金融机构的公众性有过深刻论述。《共产党宣言》指出,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的过程中,要“通过拥有国家资本和独享垄断权的国家银行,把信贷集中在国家手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93页)列宁指出,银行“是我们实现社会主义所必铸的‘国家机关’……,这是全国性的薄记机关,全国性的产品的生产和分配的统计机关,这可以说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一种骨干”。(《列宁全集》第26卷第87-88页)这次金融危机再次证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理论本身的缺陷也越来越明显,这在金融运行机制上反映得更为明显。西方国家在危机中所采取的贷款、回购、担保、注资等手段,对应对危机是十分必要的。但如果只采取这些应急措施,而不从微观主体的治理上改进,则很难取得实质性的成效。形象地说,市场是大海,政府是灯塔,企业是航船,大海航行需要灯塔指示方向,只有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才能保证企业运营安全有效,才能维护社会的根本利益。从金融机构看,就是要以对金融危机进行微观治理为契机,进一步从制度上强化金融机构的公众性。

1.强化金融机构的客户服务责任

利润最大化遵循的是股东至上主义,尽管公开上市的金融机构都有很多小股东,但相比之下,数量庞大的客户群体更能代表公众利益。因此,金融机构要改变以前完全以利润最大化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树立在稳健经营的前提下获取适当利润的新理念。同时,将更多的资源用于改善和加强对客户的服务,加强信息披露,进一步提高透明度,既为客户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更为客户提供更加安全稳健的投资回报。

2.提升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地位

本质上说,金融机构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对风险无论如何强调都不为过。针对本次金融危机中暴露的问题,一是要实行上有封顶的长期化薪酬激励制度。金融风险具有隐蔽性和长期性,所以激励机制也应该在更长的期限内来考量。金融机构高管的收入特别是与绩效挂钩的收入要上有封顶,将经营收益更多地分配给公众或作为风险储备。也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出现鼓励冒险的情形。二是要提升风险经理在金融机构中的地位。在以利润最大化为中心的组织里,地位最高的往往是那些直接赚取收入的客户部门和产品部门。但在金融机构中,应该纠正这种倾向,应当至少把风险部门及风险管理人员的重要性提升到等同于客户经理,并且给予同等的薪酬待遇。


责任编辑: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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