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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机构的公众责任
www.fjsen.com 2009-12-10 08:11  罗 熹 来源:红旗文稿    我来说两句

3.加强监管部门保护客户的职责

以前,金融监管部门把大量精力都放在了帮助金融机构进行风险管理和对股东的保护上,对金融机构客户的保护反而相对较弱。例如,这次金融危机中一些客户明明是被银行误导,最后却投诉无门,不得不上街游行。与股东相比,客户处在一个更为弱势的地位,无论是信息的获取能力,还是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影响力,客户都弱于股东。监管部门应该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对客户的保护上,如要求金融机构在设计、销售金融产品时不能过度冒险,监督金融机构做好对客户的事前风险提示和事后风险补偿等等。应该制定客户保护法规,明确金融机构在客户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4.加强金融中介机构的市场监管

这次金融危机的一个教训是,由于金融创新产品日益复杂和层出不穷,监管部门对产品风险的把握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开始大量依靠信用评级公司等金融中介机构。但是事实证明,中介机构对金融产品的了解并不比监管部门更多,而且中介机构受制于竞争压力和利益冲突,加之金融中介本身也基本不受什么监管,这就使得它们往往倾向于给予高出实际信用级别的结果,从而大大低估了金融产品的潜在风险。今后,监管部门应建立自己的信用评级部门,同时将资产评估、信用评级、会计师、审计师等金融中介机构纳入监管体系。

5.政府保持对金融机构股权的适度参与

事实证明,金融机构的逐利性与对金融机构安全稳定运营的要求之间存在天然矛盾,要想确保金融机构真正履行其公众责任,除了要求金融机构加强自律,增加对社会公众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外,最关键的还要靠金融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这方面,最好是保持政府对金融机构股权的适当参与甚至控制,只有这样,才能对金融机构潜在的异化倾向形成有效的制衡。当然,政府持股并非要完全控制金融机构的商业经营,而是要确保在必要的时候,政府的干预政策能够更加及时有效和更具法理依据。

(作者:中国农业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


责任编辑: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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