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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 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www.fjsen.com 2009-12-16 10:58  王怀臣 来源:求是    我来说两句

三、大力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工作创新发展,建立规范高效、整体联动的工作新机制

创新行政调解。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提出行政调解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政府法制部门牵头,调解主体是政府行政部门(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将行政调解工作情况记入领导干部政绩档案。目前,行政调解工作在全省全面展开,有效促进了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

深化人民调解。我们将人民调解纳入了各级党委、政府主导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其基础性地位得到全面提升,新建了交通事故、食品安全等专门调解组织,扩展了人民调解组织的覆盖面;各级“大调解协调中心”把人民调解员纳入“大调解”培训规划开展集中培训,提高了各级人民调解员的素质;一批由各行各业专家和基层经验丰富的老干部、老党员组成的特邀调解员、新增乡镇司法助理员组成的专职调解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的调解志愿者,充实到了人民调解队伍,显著地改善了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

提升司法调解。省各级法院及其司法调解组织在法院系统内推行全员、全程、全域调解,把调解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在调解环节上,向前延伸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积极引导、劝导到法院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先行进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程序,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向后延伸到涉诉信访、民事抗诉案件的调解,实现了司法调解的纵深发展。司法调解的内涵和外延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得到全面延伸,司法调解的主导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加强联动调解。我们积极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大调解”效力衔接的制度,实行进入司法诉讼时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前置,立案、审理和执行时调解工作前置,依法确认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效力,支持生效调解协议执行。加快建立“三大调解”协调联动机制,通过“大调解协调中心”工作平台,实行联席会议制度,采取“邀请调解、委托调解、指定调解、联合调解”等多种形式,稳妥化解跨地区、跨部门(行业)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改变了原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各弹各的调、各吹各的号”的状况,从单向调解转变为联动调解,从单打独斗转变为整体联动。

(作者:中共四川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责任编辑: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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